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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我市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将有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目前农民工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等。还存在着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把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来抓。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其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办法》(豫劳社劳资(2005)10号),认真执行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扩大监督范围。把农民工工资监督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建筑企业。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县(市)区、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及时做好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发布工作。用人单位应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要及时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也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订立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登记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并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落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制度,并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九)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对已建立的市、县(市)、区农村人力资源市场,要逐步加强和完善其各项服务功能,为广大农村人力资源提供绿色就业通道,城镇人力资源市场要全面向农民工开放。加强农民工就业观念、就业能力的培训,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十)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市)、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介绍机构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十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定向培训,使培训就业一体化。按照“1+3”的培训模式,力争使每一名符合条件、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都能获得一次补贴性培训,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能,并获得专项技能证书,免费享受一次职业介绍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推进培训和就业一体化,注重优化培训机构,建立和完善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招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组织转移就业等环节紧密联接的农民工培训机制,完善培训效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要继续做好扶贫开发,推动贫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
  (十二)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在职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培训。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认真贯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4)20号),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研究探索制订低费率、广覆盖、可持续、能转移、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十五)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尽快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结算、管理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缴费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六)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输入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7号),切实保障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入学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应入尽入,确实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要在教师编制方面给予倾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简化各种入学手续。城镇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得加收借读费及“一费制”政策规定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要公平对待,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输出地政府也要制订措施,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八)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急性传染病监测和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有效处置可能的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农民工子女的儿童免疫工作要纳入输入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坚持输入地接种、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单位要对辖区内的农民工儿童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遇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农民工与常住人口同时接受应急免疫接种。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
  (十九)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做到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同投入、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目前我市已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国家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进一步巩固社区(都市村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加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继续推行输入我市已婚育龄妇女“便民服务卡”的发放工作,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搞好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帮扶活动,免费为输入我市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对于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用人单位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建设一批经济适用房供农民工廉价租用,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工会、劳动监察、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七、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凡在郑州市居住一年以上,户口不在本市的农民工,取得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在居住社区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与选举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各用工单位或档案代理单位要组织做好农民工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定工作,组织农民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尽早融入城市生活,要做好农民工评先和表彰工作,鼓励农民工在城市建功立业。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对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要坚决制止。
  (二十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逐步放宽进城农民工入户条件,各县(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被市政府授予“十佳百优”或劳动模范称号、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应优先准予落户。尽快研究制定在郑租房者的入户条件,以便解决外来就业人员子女入托、上学等实际问题。凡符合城市入户标准的,一律办理入户。进一步改进我市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土地,及时纠正违收回农民工承包土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义务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代理费。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援助资金,设立困难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补贴。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农民工会员与其他职工会员要一视同仁,农民工较多的单位,工会会员代表中要有农民工会员代表,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要做好农民工的来信来访和“12351” 热线的接听处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积极探索,建立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合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宣传、监督、服务作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这是农民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把引导和帮助农民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不断挖掘农业内部潜力,拓展农村二、三产业就业空间,广辟外出务工经商转移渠道,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二十七)积极引导发达地区相关产业向我市转移,有利于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各县(市)、区要抓住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有利时机,在产业政策上吸引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我市转移。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我市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八)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九)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典型引导、循序渐进、全面铺开、加强管理”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民工工作要制定出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郑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就业工作。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协调、指导全市的农民工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二)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要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服务便民利民优势,全面落实《郑州市外来外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办(2005)31号),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围绕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道德规范进万家,诚实守信万人行”为活动载体,广泛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三)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目前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维权举报等各项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定完善农民工情况定期表报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三十五)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和监督。新闻媒体要集中宣传近年来被命名表彰的“十佳百优”及外来务工人员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各部门要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制定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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