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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水务局、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
  《海南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二日
海南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由政府投资兴建的防洪、灌溉、供水、水土保持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含3级以上堤防工程)和新建或除险加固的重点小(1)型水库工程。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参照执行。
  非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经营性项目按核准制或备案制及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省水务局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指导、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大中型水利工程、重点小(1)型水库的设计审批和有关工程验收。

    第五条  市、县水务局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受市、县政府委托,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开工报告报批、工程项目的法人验收。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县级以上水务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包括开工报告)、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大中型续建、加固、配套以及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程序可按有关规定适当简化。
  基本建设程序中各阶段工作深度要达到水利部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   各市县水务局在向市县政府报送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时,应抄送省水务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重点水利工程由省政府负责或经省政府委托由省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其他工程由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负责或委托市县水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并抄送省水务局备案。
  项目法人的组成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进度报告制度。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每月28日向省水务局报告施工形象进度、完成实物工程量、完成投资、工程质量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批复和计划下达半年内,项目法人必须组织项目开工建设。不按期限开工的将对项目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实行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应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制。技术条件复杂的重要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严格执行工程概算。
第五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严格依法进行。

    第十八条   省水务局负责组建和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应从省水务局或其上级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九条  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前,项目法人应向省水务局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招标后,项目法人应向省水务局提交招标投标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市县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市县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向市县政府提交招标报告备案和招标投标总结报告,并抄送省水务局备案。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应结合省水务局提出的时间安排、资金到位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时应将大坝、溢洪道、涵管等主要建筑物加固列为招标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定标。
第六章 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在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相应责任的,将其不良记录存档在案,并在有关媒体公布。在重大事故中负有相应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施工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
  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编制工程度汛方案,报当地市县“三防”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县“三防”指挥部抄送省“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将其不良记录存档在案,并在有关媒体公布。造成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定额站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海南省水利建设质量监督定额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要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本单位负责工作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   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第三十七条  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编制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稽察、评审、审计。
第十一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病险水库加固主体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由省或市县水务局组织进行政府验收。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应充分考虑应急度汛的特点。工程具备验收基本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主体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第四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程验收工作质量,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海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琼水利基(199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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