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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告卫通(2003)10号-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保护劳动者健康,现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本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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