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禁止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凉山州禁止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
传销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对社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造成巨大的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威胁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近年来,各种形式的传销在我州时有发生,在去年开展的打击传销专项工作中,西昌市被列为四川省的重点地区,本州外出务工人员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禁止传销工作,建立、完善禁止传销活动的“打、防、控”体系,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有效根除辖区内的传销毒瘤,实现“无传销地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建立禁止传销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政府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为主,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禁止传销工作格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县、市长为组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商务、民政、通信、银行、教育、监察、新闻宣传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做到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齐抓共管。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指挥、协调职能,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禁止传销工作的重大问题,指挥、协调处置传销引发的突发事件,通报传销案件及禁止传销工作信息,组织交流、推广禁止传销工作经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以“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等形式的传销行为。同时,要依托“12315”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查处。要依法规范直销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及其他以传销为手段的犯罪行为。同时,要结合户籍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和对城乡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对传销犯罪行为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严惩传销骨干分子、彻底摧毁传销网络。
在查处传销案件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以传销为手段组织实施的各种经济犯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有证据证明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的要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予以冻结。公安机关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严惩暴力抗法的传销团伙及其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开展禁止传销工作。金融机构要依法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冻结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和存款。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开展禁止传销工作。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及城市周边地区、特别是出租屋情况,发现线索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报。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和完善教育预警机制,打好群防群治基础,形成视传销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宣传涉及禁止传销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传销的特征、危害等知识,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其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
(二)有针对性的开展禁止传销知识普及活动。在校园(重点是大中专学校)、社区(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聚居地)、农村(重点是劳务输出集中的乡镇村)开展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活动,让学生、社区群众、农民等明白什么是传销,如何防止参与和抵制传销,揭露传销的骗人本质,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防范能力。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人群密集区,城乡结合部等有针对性的宣传,有效预防传销活动侵入。
(四)依照《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弄清传销的本质及其危害性,使更多的人对传销有一种自觉的警惕性,而远离传销,自觉抵制传销,并能向执法部门举报传销,使其得到及时的打击。
三、充分依靠群众,发挥基层所及社区作用,完善案源发现机制和日常监管机制,始终保持对传销的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打,让传销无处藏身
基层工商所、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及社区,要加大巡查力度,做到“三个不放过”,一是不放过可疑地点。针对传销活动大多发生在招待所、出租房、闲置房、废弃仓库及城乡结合部的民宅等,应对这些地方经常性的逐一清查排除疑点。二是不放过可疑人员。派出所、居委会要对外来人员和群体进行清查,做到四知:知道是那里来,从事何种工作,暂住目的,日常活动情况。
三是不放过可疑线索。发现可疑线索,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的监管和巡查,从上至下层层抓落实,明确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随时掌握辖区及本人责任区域人员活动的基本情况,主动捕捉案件线索,不放过任何疑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12315”、公安“110”申诉举报系统的作用,及时收集报送群众举报信息,从中分析、排查、掌握、发现线索。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线人”报案制和举报奖励制。
四、建立处置应急机,增强处置传销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各县、市政府禁止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为处置应急的领导、指挥协调组织,要建立或者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联动制度,落实应急保障措施。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各部门协调作用,按照各自职能快速联动,确保尽快控制局面。
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装备应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通信设备应保持常备状态,各级应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五、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禁止传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社区乡(镇)村基层组织,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禁止传销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逐级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禁止传销工作纳入全年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在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禁止传销工作不力或本地区长期存在传销隐患;对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消极应付,相互推诿,麻痹松懈、厌倦等造成失职、读职;对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违反办案纪律,向当事人报信、泄密或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不依法查外;滥用职权,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监管不力,不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行为,造成错案;对举报投诉传销因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制止传销,造成延误战机,给查处该案造成困难和影响;办案中受贿、索贿等询私舞弊行为的要依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以保障禁止传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