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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七五”期间,银行每年安排一部分信贷资金给国家经委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其利率问题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现决定,对一九八七年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和一九八七年以前发放的尚未到期的技术开发贷款仍实行贴息,具体贴息办法,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委、中国工商银行(86)工银字第74号文件规定办理;对已经到期尚未收回的和收回再贷的技术开发贷款,人民银行不再补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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