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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土地储备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强力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发挥储备土地市场调控作用,保障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二)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存储。
  (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级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国资等部门应全力支持,互相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土地储备范围,推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储备土地
  (一)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下列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1.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2. 政府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3.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 收购的土地;
  5. 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三)土地储备计划按项目实施,具体项目实施前应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作为项目开展依据。
  (四)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公益事业需要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应对拥有该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的费用和资金利息组成。非因公共利益或非因公益事业需要收回(或收购)的出让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予以补偿;非因公共利益或非因公益事业需要收回的划拨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予以补偿。
  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政府储备。
  (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其收入进入国库。
  三、加强土地储备规划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程度,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
  (一)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对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储备机构拟供应的储备土地,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及时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二)整个城区特别是老城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易发地质灾害和易受洪水威胁等特殊区域外,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限高等规划指标,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程度。
  (三)房地产开发用地拍卖出让时,地块不宜规划过大,以利于市场公开竞争。对于己拍卖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随意调整规划指标。若确需调整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告之国土资源部门,受让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规划和建设部门对变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行为要事先征询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在各类用地的选址定点上应相互衔接,共同到现场确定,避免将大量区位较好的地块用于划拨供地或协议供地。力争将区位较好的地块用于招拍挂出让,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大力实施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提升土地价值,适时向市场供应土地
  (一)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选择条件成熟的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土地价值,逐步扩大向市场供应“净地”的数量。
  (二)储备土地开发整理涉及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办理,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储备机构应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提出储备土地供应建议。对升值潜力较大的地块,要认真策划、包装,优化供地方案,积极做好项目推介和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三)储备土地供应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及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实施。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不定期发布拟出让土地信息,接受用地预申请,预热土地一级市场,条件成熟一宗出让一宗。要把握好供地时机、供地节奏、供地方式,力争使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地,在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可推行限房价、限套内面积、竞争地价的方式拍卖出让。对被征地农民安置房和自然灾害安置房等各类政府安置房用地也可推行限户型、限面积、限单价以回购安置住房和门市的方式拍卖出让。
  (五)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划拨企业预留用地。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一)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批复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每年年度终了,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安排以及土地储备需要,及时向土地储备机构拨付土地储备资金。市、县应当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成本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后,按规定比例提取,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拨付。若需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按规定编制调整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收购储备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
  (五)市、县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做到滚动开发。
  (六)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形成合力,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抓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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