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系指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辖属营业机构、网点)新建、参建、购建、改建、扩建的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项目。
第三条 凡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本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获批后方可实施。即:分支行向管辖分行申报,管辖分行在全辖固定资产净值占比的30%以内平衡辖内各分支行的基建项目,并以正式文件将初审意见及附件转报总行审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建设项目直接报总行审批。
第四条 各分支行必须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其建设任务,指定有关部门,配备有关人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令、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贯彻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适用、经济、庄重、美观的原则,不搞攀比,不追求豪华。
第六条 自有房产的营业网点发生转让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大城市所在地的分行,必须严格控制营业用房的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合理布局。其他城市所在地分、支行一般不再发展营业网点自有用房的建设。
第八条 根据业务的需要,营业办公用房一般包括营业厅(室)、金库、保卫室、电脑房、会计档案库、办公用房、文件资料室以及附属用房等。
第九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营业用房一般在9,000平方米以内;
二、其他分行的营业用房一般在7,000平方米以内;
三、支行营业用房一般在5,000平方米以内;
四、办事处营业用房一般在2,00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营业用房的建设标准,按当地一般同类建筑标准设计,其装修标准除营业厅和对外接待室可略高外,其他营业办公用房标准和规格以实用、庄重为宜。
第十一条 职工住宅的建设标准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建筑面积视资金落实情况而定。
第三章 自筹基建投资计划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自筹基建投资项目必须遵照国家规定,纳入自筹基建投资计划指标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指标,包括中央指标和地方指标两部分。中央银行由总行统一平衡后下达,地方指标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各分、支行根据已由总行批准立项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自筹基建项目计划,于年度前逐级报送(附表一),报送的年度基建项目计划,应根据已批准立项项目的中央计划和地方计划两部分按规定进行核批,即下达中央指标。
第四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全行的各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按统一的申报、审批、建设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一、立项前必须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计划任务书(附表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银行业务发展趋势和现有房屋人数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目的、效益和要求达到的功能;
3.项目建设规模:建筑总面积和各部分面积及用途,计划总投资和各分项投资额及其估算依据;
4.项目建设占地面积,动拆迁工程量,建筑结构和装饰标准,建设地址及其水文地质、水电交通等情况;
5.项目建设计划工期和各阶段计划进度;
6.建设资金来源和计划支出进度,包括资金来源的现状和可动用额度(提供资金证明),根据建设计划进度确定相应的资金支出年度计划;
7.需申请投资计划指标额度及其来源,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价格、来源落实情况。
二、各分、支行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立项报告,上级的立项报告必须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
三、总行将按各分、支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根据全行基本建设宏观调控和计划平衡,对上报立项报告以正式文件批复项目的建设面积、总投资和建设资金的列帐科目。
四、根据总行同意立项的批复,各分、支行可以进行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勘探规划、三通一平、办理建设证照、编制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及项目建设总概算,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立项的建设规模。
五、根据总行同意立项的批复,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费用支出在“1540在建工程”科目列支。
六、凡购置土地使用权所要支付的费用必须单独逐级审批,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开工程序:
一、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各分支行应根据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撰写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2.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建筑总体布局、环境绿化和市政配套规划;
3.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及其室外附属设施的各项设计指标,主要附属设备选型及其安装工程的设计指标,内外装饰用材及工艺标准;
4.建设工期,包括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分年施工计划进度;
5.总概算及其主要分项概算计算依据;
6.施工图设计和总概算编制情况。
二、各分、支行必须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开工报告和开工申请书(附表三)。上报的开工报告必须附有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总行根据上报的开工报告及开工申请书,在一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批复开工或不允许开工。
三、各分、支行必须在开工前委托设计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总概算的工作,施工面积和总预算不得超过开工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
四、组织施工。基建项目的施工方式主要采取工程承包。根据建设项目和具体条件,采取不同的承包形式。凡有条件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其他承包形式的建设项目,应本着施工质量高、信誉好、造价低、工期短、管理严的原则,严格挑选施工队伍。
五、施工管理。必须与施工企业签定基建项目施工合同,并派出专职人员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对较大的项目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施工监理。对违反施工合同、设计规定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施工企业提出,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八条 自筹基建投资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和竣工决算程序:
一、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施工建成后,必须及时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合同以及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在竣工验收中,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对不合格工程要坚持质量标准,坚决返工;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坚决“补课”。
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时,必须由各分、支行会同施工企业对所有财产和库存物资进行全面清理,办理竣工决算,付清工程款项。要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建筑材料价格、工程人工定额、各种收费、税收的基本标准,杜绝“高估冒算”,核减不合理费用。
三、各分、支行在建设项目验收交付使用和办妥竣工结算的基础上,办理房产权证的申领手续,收集决算资料,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总表(附表四),并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竣工决算报告。
竣工决算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竣工决算的建筑面积和总额,及其各分项投资组成结构;
2.分析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
3.考核基建投资效益;
4.对竣工决算总额超过预(概)算总额的项目,必须分析投资超额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竣工决算报告必须附有以上文件: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
2.房产权证复印件;
3.建房协议或合同的副本;
4.建房决算资料及说明书;
5.房产竣工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侧面图);
6.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凭证和施工企业的发票的复印件;
7.建设单位自行支付款项的清单及主要凭证的复印件;
8.房产外貌及主要部位的照片。
以上文件必须完整齐全。总行根据报送的竣工决算报告以正式文件批复竣工决算的建筑面积和投资总额,交付使用列帐金额和科目。
四、对已交付使用且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的成本,经申请批准后可暂估列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办完后再调整有关帐务。
五、根据总行的决算批复或暂估列帐批复,各分支行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同时组织有关人员,整理建设项目的各种立项、设计、施工、财务等文件资料,统一装订归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九条 参建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立项、开工(即支付首笔工程进度款)、决算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开工报告和决算报告的有关内容和所附文件视项目具体情况有所增减。
第二十条 凡购建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除开工程序可省略以外,其他均与自建、参建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相同。决算报告的有关内容和所附文件视项目具体情况有所增减。购建的职工住宅在落实资金的前提下,参照基建程序逐级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颁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3年修改本)的规定建帐记帐,配备或指定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审核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手续,落实资金来源,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的重要资料,各分支行必须按照规定准确、完整按年逐级报送,即各分支行报管辖分行一式两份,管辖分行汇总后附各分支行报表报送总行一份,直属分行直接报总行一份。年度报表,应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说明、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和基建项目明细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2月15日前报送总行。每年的具体要求由总行发文布置。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全行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各级稽核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稽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立项就发生费用支出的、未经批准开工就安排动工的、未经批准竣工决算已经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未经批准同意就支付土地使用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基建规模和提高装修标准的,经查实后通报批评并与公益金考核挂钩;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所在行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原《交通银行基建自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基建自筹投资建设程序》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交通银行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 交通银行自筹基建投资项目计划指标申报表
编报行: 19 年度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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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行│批准规模和投│上年│计划│本年度投资计│本年度投资│ │
│名称│批准│资 │度已│完工│划中央指标申│计划地方指│备注│
│(分│文件├──┬───┤投资│日期│请额(万元)│标拟申请额│ │
│支行│、日│建筑│总投资│金额│ │ │(万元) │ │
│名称│期 │面积 (万元)(万 │ │ │ │ │
│) │ │(M2│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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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 4 │5 │6 │ 7 │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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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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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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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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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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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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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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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申请表由管辖分行汇总后报总行;
(2)汇总时第1项应填分支行名称和项目名称。
附表:二 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任务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
建设性质_____占地面积_____建筑结构_____层次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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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设规模:建设面积 平方米│计划投资额:人民币 万元│
│其中:营业用户 平方米│其中:(1)土建工程投资 万元│
│ 其中:营业厅 平方米│ (2)水电安装投资 万元│
│ 电脑房 平方米│ (3)征用土地拆迁费用 万元│
│ 金 库 平方米│ (4)其他费用 万元│
│ 档案库 平方米│ │
│ 保卫室 平方米│资金来源: │
│ │其中:营运资金 万元│
│ 办公用房 平方米│ 公益金 万元│
│ 其他用房 平方米│ 其 他 万元│
│ 职工住宅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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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分行(盖章) │管辖分行审核意见 │总行审核意见 │
│ 负责人: │ │ │
│ 项目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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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开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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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________行: │
│ 我行____________项目,经总行交银复( ) 号批复同│
│意立项,现该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具备开工条件,特申请开工。 │
│ 请准许。 │
│ │
│ │
│ 分行(章) │
│ 年 月 日 │
├─────────────────┬────────────────┤
│管辖分行审批意见: │总行审批意见: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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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申请行留存;另三份报送管辖分行;
(2)管辖分行审批后转报总行;
(3)总行审批后留下一份外另二份退还管辖分行;
(4)管辖分行留下一份外,另一份退还申报行;
(5)申报行作为凭证予以保存备查;
(6)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申报时应减少一份。
附表:四 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总表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 建设地点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管辖分行转报文件日期___________
总行审批文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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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开工日期│ │交付│ │建设│竣工建设面积│ │计划:│
│时间├────┼───┤使用│ │规模├──────┼──┼───┤
│ │竣工日期│ │日期│ │投资│竣工决算总额│ │概算:│
├──┼────┴───┼──┴──┼──┴─┬────┴┬─┴───┤
│ │ 项 目 │金额(元)│ │决算金额 │竣工面积 │
│ │ │ │ │(元)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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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运资金 │ │营业用房│ │ │
│资 ├────────┼─────┼────┼─────┼─────┤
│ │2.公益金 │ │办公用房│ │ │
│金 ├────────┼─────┼────┼─────┼─────┤
│ │3.其他资金 │ │职工住宅│ │ │
│来 ├────────┼─────┼────┼─────┼─────┤
│ │4.应付款 │ │其他房屋│ │ │
│源 ├────────┼─────┼────┼─────┼─────┤
│ │ 合 计 │ │ │ │ │
├──┼────────┼─────┼────┴─────┴─────┤
│ │1.交付使用资产 │ │竣工决算有关文件: │
│资 ├────────┼─────┤(1)房产权证复印件 页 │
│ │2.库存设备材料 │ │(2)协议、合同付本 页 │
│金 ├────────┼─────┤(3)决算资料及说明 页 │
│ │3.银行存款及现金│ │(4)房产竣工图 页 │
│运 ├────────┼─────┤(5)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页 │
│ │4.应收款 │ │(6)自行付款清单 页 │
│用 ├────────┼─────┤(7)外照 张 │
│ │ 合 计 │ │ │
└──┴────────┴─────┴────────────────┘
编报行(盖章): 复核: 制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