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
矿产资源法》ぉ和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勘查登记办法》、《采矿登记办法》和《矿产监督办法》ぉ,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对军队矿山企业(包括附有关矿山的加工企业,下同ぉ的采矿登记领证和矿产资源管理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军队办矿山企业的意义
军队从事生产经营,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和长期任务,是军队建设的需要,也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需要,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部队利用国家矿产资源,开办矿山企业,生产部队和市场需要的产品,是部队自己动手,弥补经费不足,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减轻国家负担,支援经济建设的实际行动。地方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部队既要积极稳妥地兴办矿山企业,也要扎扎实实地管好矿山企业。
二、军队矿山企业的性质
军队矿山企业是国营经济的组成部门,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军队矿山企业按照国营企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办理采矿登记,做到依法办矿,科学采矿,合理利用资源。
三、军队矿山企业的开办与关闭
1.军队新建矿山企业,由主办部队根据矿种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提出申请,经部队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再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采矿登记和开工营业等报批手续。企业建成开业后,由主办部队的企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授予企业代号。现在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再逐级上报总后勤部授予企业代号。
2.军队矿山企业的关闭,必须由企业提出矿出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矿产资源利用情况按国家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缴销原采矿许可证。闭坑后,另外选点采矿的企业,要重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企业代号不撤销,企业变更情况要逐级上报备案;闭坑后,不再进行采矿的企业,要逐级上报总后勤部,撤销企业代号。
四、军队矿山企业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1.总后勤部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是全军矿山企业的归口管理机关,负责全军矿山企业的管理工作,并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军队矿山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队的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是本部队矿山企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部队矿山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军队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队矿山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必须十分注意节约使用和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失浪费。军队矿山企业及其各级工矿企业主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监督管理办法》,做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3.军队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委、地质矿产部地发[1987]147号文件的规定,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进行认真考核。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86]291号文件的要求和军队企业统计工作的有规定尽职尽责地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的填报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
五、军队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
1.军队矿山企业必须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到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权。未取得采矿权的企业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2.中央军委和军委总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队开办的矿山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军地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以军队为主的,按军队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和领证;以地方为主,按地方矿山企业进行采矿登记和领证;无主次之分的,由两家协商确定。军队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编号代码填写“军”字。
3.军队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采矿登记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精神,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军队矿山企业,要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4.军队矿山企业在补办采矿登记手续前,军队各级工矿企业主管部门都应根据《
矿产资源法》和《采矿登记办法》的要求,指导所辖矿山企业准备所需图纸、资料、历次审批文件和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等,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主办部队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划定矿区范围。无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即可由主办部队企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有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由主办部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定点划界意见方案,在地方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后,再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并盖上公章。
5.核定、划定军队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依据、原则,要严格按照《采矿登记办》的规定执行。对1986年3月19日《
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军队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要商请地方人民政府令其撤出。在《
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前进入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影响军队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的,要商请地方人民政府令其关闭或搬迁;不影响军队矿山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的,经部队军以上单位的工矿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军队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实行联合经营,或者开采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并划定开采界限。
6.矿区范围确定后,企业即可填写《国营矿山企业采占请登记表》,经主办部队的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表”的“其它”栏内加盖公章后,应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证的企业,由总后勤部工矿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企业,在军区、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ぉ工矿企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由军以上单位的工矿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
7.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军队矿山企业,由军或军以上单位的工矿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登记确认的矿区范围图上具体标定桩点,出具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供公告的矿区范围示意图,并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然后由主办部队的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
8.军队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领证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一定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做好。全军矿山企业补办登记领证工作要在1988年内基本完成。1987年的目标是:没有采矿权属纠纷的企业基本完成采矿登记领证工作;有采矿权属纠纷的企业要力争完成1/3;采矿权属纠纷严重,矛盾突出的矿区,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抓紧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在不损害军队矿山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适当照顾各方利益,妥善解决权属纠纷,尽快确定矿区范围。
六、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军需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