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临时生活特殊困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房地局、教育局、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对我市临时生活特殊困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对我市临时生活特殊困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高效、快速救助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紧急救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对于在我市居住的本市居民、来长就业务工以及流浪乞讨等人员,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陷于绝对贫困状态,严重威胁到其基本生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当地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实施紧急救助。
  二、紧急救助的机制和程序
  (二)紧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做到及时发现、逐级上报、快速反应和全力解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社区居委会指定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公开电话,落实具体人员,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群众需求信息。
  (三)建立完善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两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针对解决临时特殊困难群众问题,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织召开紧急救助联席会议,尽快协调解决。
  (四)建立与新闻媒体信息沟通机制。要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我市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的政策及有关工作,让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了解政府实施紧急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五)建立紧急救助监督考核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作为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由于不及时发现或应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紧急救助的工作程序:
  1.设立基层街道、乡(镇)、社区紧急救助信息员。社区干部、各类专干以及志愿者要通过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对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要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2.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分别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电话或信息网站,落实具体联络人员,开通紧急救助“绿色通道”,24小时受理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申请。
  3.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于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制定、采取救助措施。
  4.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临时特殊困难居民紧急救助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并要做好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的衔接工作。
  三、紧急救助的职能部门
  (七)市、县(市)区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两级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负责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同解决。
  民政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对象的排查梳理、身份登记、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并做好灾害救助、低保救助、流浪乞讨救助、慈善救助等具体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拖欠工资追讨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紧急救助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等工作。
  房地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临时住房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就学安排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的户籍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四、紧急救助的资金来源
  (八)设立市、县(市)区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两级紧急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为两方面,一是市和县(市)区及开发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安排,二是慈善捐赠。紧急救助基金设立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运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