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焦炭运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炭集团公司)已经成立,为了尽快理顺焦炭运销管理秩序,防止基金流失,现就焦炭运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焦炭运销的统一管理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山西省焦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全省焦炭生产企业和运销企业年度订货,协调价格,出台挂牌价;统一审批全省铁路运输的焦炭月度计划,并提报铁路运输部门,未经该集团公司批准的计划,铁路部门不予受理;全省公路运输的焦炭出省附票由焦炭集团公司统一向省有关部门领取、审验、签章、发放、回收、核查、统计和上交。负责全省焦炭公路营业站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出省口煤焦管理站的管理工作。
二、关于基金收缴问题。对出省焦炭(包括铁路和公路运出)按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规定折征。交省的基金由焦炭集团公司统一收取后缴入省级国库,留市(地)、县(市、区)的基金仍按原办法交当地财政。
三、关于焦炭出口问题。全省焦炭出口企业纳入焦炭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焦炭集团公司对全省焦炭出口企业的出口配额提出建议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批;负责协调解决焦炭出口中的有关问题。
四、按规定交原省级公司的焦炭运销服务费、管理费由焦炭集团公司收取和使用。
五、以上工作从2002年7月1日起授权焦炭集团公司负责,同时取消原省冶金物资总公司、省煤运总公司、省乡镇企业焦炭集团(供销)总公司、省焦炭出口协调服务中心相关的职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