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省重大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切实把我省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落实在用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强化在建重大设施的立项审批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职责,推进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完善产权单位的隐患排查、检测监控、应急预案体制和机制,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排查时限
  第一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第二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
  三、排查重点
  全省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煤矿、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九个方面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用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在建重大设施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标准和规范,产权单位的隐患排查、检测监控、应急预案等方面。
  四、重点排查对象及工作分工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青海境内)。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青藏铁路公司牵头,会同铁路沿线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国铁和铁路专用线由青藏铁路公司组织排查,铁路专用线使用单位配合;地方铁路由省交通厅组织排查。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为重点,包括省内所有内河港口码头。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西宁曹家堡机场、格尔木机场和在建的玉树机场。上述机场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由民航青海监管办牵头,会同省建设厅、省民用机场公司和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排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省安监局(省煤监局)牵头,会同省经委和相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75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330千伏、75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和省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八)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2)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和中石油管道兰州输气分公司按照其上级总公司的安排组织自查,并由相关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九)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单位除石油天然气设施外,均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方案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五、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和形式主义。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
  (三)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四)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于10月20日前将第一阶段总结情况上报牵头部门和单位汇总,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第二阶段由牵头部门和单位组织复查、抽查,并将复查和抽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及省安监局,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