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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单位《长沙市市辖五区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长沙电业局、长沙市劳动局提出的《长沙市市辖五区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1月30日 
长沙市市辖五区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湖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2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通知》(长政发〔1999〕30号)和湖南省电力公司《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电农〔1999〕8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市辖五区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在1999年底前,市辖五区(以下简称内五区)实现电力一体化管理。管理体制上实现将现有的乡(镇、场、办事处)电管站,由群众性、服务性、非经营性的农村基层管电组织合并改制为所属供电局直接管理的供电所;在农网改造上使电网技术水平达到省电力公司提出的标准,使损耗降至合理水平;在电力营销管理上实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在电价管理上,实现生活照明部分与城市居民同价,至2000年底全面实现城乡同网同价。 
  二、改革措施 
  (一)设置供电所 
  1、根据内五区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将乡(镇、场、办事处)电管站合并改制为供电局下属的供电所,具体为:在城北供电局范围,将芙蓉区的东岸、马王堆、东屯渡、湘湖电管站合并,设立芙蓉供电所;将开福区的综合、红色、福安电管站合并,设立洪山供电所;将捞刀(含沙坪)、霞凝电管站合并,设立捞霞供电所。在城南供电局供电范围,将天心区的大托、园艺场、新开铺、畜牧农场电管站合并,设立天心供电所;将雨花区的黎托、高桥电管站合并,设立雨东供电所;将洞井、奎塘、雨花电管站合并,设立雨南供电所。在城西供电局范围,将天顶、东方红电管站合并,设立青山供电所;将岳望、西湖以及岳麓(枫林路以北部分村)电管站合并,设立金星供电所;将岳麓乡(枫林路以南部分村)和岳麓渔场电管站合并,设立麓山供电所。 
  2、各供电所的人、财、物、事均由所属供电局归口管理。各所的所址由所属供电局根据实际情况选定,火星镇供电划由城网管理。 
  3、供电所原则上下设3个班: 
  营抄班:负责抄表、复核、收费、电价、线损等工作。 
  运行班:负责配电线路设备运行维护、用电检查等工作。 
  综合班:负责内部考核、财务管理、业务扩充、装表接电、计量检定等工作。 
  供电所内从事管理的人员称为管理电工,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称为生产电工。 
  (二)明确供电所的职责 
  1、负责供电所范围内10KV及以下电力设备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 
  2、负责供电局计量点下一级计量装置的安装、检定和维护工作。 
  3、负责管理低压用户业扩报装、增容、装表接电及用电检查等工作。 
  4、负责管理范围内电力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5、负责安全供用电管理,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开展优质服务。 
  6、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保证电费及时回收和线损管理。 
  7、完成供电局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员管理 
  1、人员编制按下列原则确定: 
  (1)供电所的人员总数按省电力公司电管站体制改革定编标准,每400~600用户核定一人,设备维护量大、管理复杂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2)供电所人员总数和管理人员编制由市电业局测算后,报省电力公司批准确定。 
  2、岗位设置 
  (1)供电所管理岗位设所长、生产安全、营抄、计量、会计、出纳等专职或兼职岗位,25人以上的供电所可设副所长。 
  (2)生产岗位设抄表收费、运行维护、装表接电、用电检查、计量检定等。 
  3、人员聘用和待遇 
  (1)供电所的所长原则上由供电局正式职工担任,特殊情况也可在现任站长中选聘;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现有电管站人员和村电工中由所属供电局统一考核、考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规定条件择优聘用。经长沙电业局批准后上岗,并报省电力公司备案。 
  (2)供电所的管理人员与所属供电局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1~2年),生产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书(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书)期限届满,视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协议书)。 
  (3)参加报考供电所工作人员的条件: 
  凡原在编的、年龄男性在45岁以下、女性在4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因工作特别需要报长沙电业局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的电管站人员,原在岗的、男性在4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的村电工,原未在编的、年龄男性35岁以下、女性3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的人员,从事电气工作2年以上(报考管理电工需在电管站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持有进网作业许可证或会计证的,可由本人申请参加报考。凡挂靠在电管站,实际未在电管站工作的人员不在报考之列。 
  (4)供电所的所有聘用人员,由供电所负责考核、管理和工作安排,供电局负责统一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在供电所编制以外不得使用其他用工。 
  4、报酬 
  (1)在供电所工作的供电局正式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仍执行供电企业内部职工标准,由供电所考核,由供电局发放。 
  (2)供电所管理岗位的电工工资在城乡电价同价前暂按原乡(镇)电管站人员标准执行,同价后按供电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供电所生产岗位电工劳务费用由供电所按供电企业规定考核发放。其标准由供电局制定,经长沙电业局批准后执行。 
  (4)供电所录用的电工在合同期间,均由供电局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投保,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城镇合同工或农民合同工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现电管站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后,未被录用者,均作一次性清退,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是已办理退休(内退)手续,现在电管站享受退休待遇的原在编转招人员,根据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退休金,并全部移交区、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二是原在编转招人员,依照《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如下办法处理: 
  对已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解聘人员,供电所不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按劳动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解聘人员在电管站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解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为其补办养老保险(时间最早只能从1995年4月算起,直至解聘当月止),另根据解聘人员在电管站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对原在编但未转招,现在岗的人员,比照上述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对不在编又未转招且原确属农电站的工作人员,按其在农电站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对未被录用的村电工,用人单位一次性清退回村。 
  (四)财务管理 
  1、执行《长沙市农电会计核算办法》和《长沙市农电财务管理办法》,由供电局对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所考核,安全、收入、线损、利润、电费及优质服务等指标与报酬挂钩。 
  2、按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109号明传电报规定,供电所免征各种税费。 
  (五)营业管理 
  1、供电所设立用电营业室,营业范围由所属供电局具体规划定,则上供电所营业区内的低压用户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临时用电业务由供电所负责办理,高压用户的新装、增容业务由供电局办理。 
  2、建立规范的农村用电营销制度,统一抄、核收管理。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抄表到户、开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电量公开)、“两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执行农村用户一户一表制。积极推行微机开票和电费储蓄等用电管理办法。 
  3、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不得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同价后,按国家批准的电价执行。 
  (六)资产管理 
  1、乡(镇)电管站现有的一切资产应与当地政府协调好,在供电所成立时,应全部移交所属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并建立资产帐。 
  2、农村电网10KV以下集体所有电力资产按国家有关文件逐步无偿上划给所属供电企业管理。上划资产分界点暂定于供电企业计量点以前的部分(含6~10KV线路、配电变压器和计量装置)。在同网同价以前,乡、村的低压设备仍由供电所维护管理,但资产暂不移交给供电企业;用户进户线及表计等资产仍由用户自己所用,由用户出资改造。 
  (七)计量管理 
  农村用电应逐步实行一户一表,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将户表外移。各供电所应设立校表室,应配备经认证合格的计量检定装置和持证上岗的表计检定人员,加强对用户计量装置的管理,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电能表,实行定期检验、统一管理。 
  (八)安全管理 
  供电所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实施对本村高低压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农村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用电、依法用电宣传,要落实供电所所长、安全员及专职电工的安全责任,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供电所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用电秩序和用电安全。 
  (九)内部考核 
  供电企业对所辖供电所实行技术、业务等各项指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执行电价,维护供用电秩序、安全管理、电费回收、抄表质量、线损管理、供电可靠性、成本控制、优质服务等,并与供电所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其考核办法由各供电局自行制定,报长沙电业局批准后执行。 
  (十)优质服务 
  供电所要实行文明规范服务、便民服务,公开办事程序,要设立抢修服务班组,向社会公布事故检修和监督电话,用电高峰和节假日要安排值班人员,认真实行承诺制,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市经委 
市劳动局 
长沙电业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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