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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明确要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各地要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农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不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根据这个要求,各县(市)及贾汪区要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涉农的市内各区按照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由市统一确定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市内各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80元。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以后按照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每年调整一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贾汪区低保标准的调整由本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市内各区低保标准的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份之前公布,7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特此通知。

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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