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
为规范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输电价格,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自行向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电力公司收取的过往费、平衡费、管理费、调度费、2.5%折旧和划转资产输电费等六项收费。
二、核定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输电价格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6.9厘钱、青海6.9厘钱、宁夏6.9厘钱、甘肃11.1厘钱(以上均含2004年已出台的2厘钱),新疆1.6厘钱。上述价格标准按五省(区)售电量征收。
三、上述价格调整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