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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7〕70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6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0元,长丰县39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6.0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60元,长丰县4.20元。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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