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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配股的审核意见》(证委办(1996)16号)、1996年4月30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577.6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74.1万股,向发起人股股东配售3918.915万股,向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84.645万股,发起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发起人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发起人股股东、社会法人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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