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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规范行政执法秩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意识,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
  二、工作任务
  一是依法确认符合资格的行政执法机构,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三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四是换发新式行政执法证件。
  三、工作步骤
  从2007年12月份开始,2008年6月底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培训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该部门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组织实施。全省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教材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编辑发放。
  (二)考试阅卷阶段(2008年3月至4月)。各市州、各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整批或分批的方式组织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市州政府和省级部门,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试卷从全省综合法律知识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省、市州有关部门届时将派出巡查人员巡考。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结束后,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织阅卷。
  (三)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4月至5月)。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考试阅卷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各级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考试成绩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各级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报《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甘肃政府法制网下载),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省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构中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也不得确认执法资格。通过审查,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认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评议考核和奖励情况应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档案,使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四)换发证件阶段(2008年6月)。全省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证件,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制作。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后,按规定程序将资料汇总上报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确认,分级颁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市州两级政府法制机构颁发;行政执法证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法制机构颁发。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按系统直接发放,但应当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监督。中央在甘单位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可继续使用,但应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督。
  以上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市州、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穿插进行,灵活掌握。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持新证开展执法活动。届时,省政府将发布公告,向社会公示新版证件式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涉及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时间紧,工作量大,环节多,专业性强。各市州、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筹划安排,保证此项工作如期按要求完成。
  (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进行汇报,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要将工作小结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持证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
  (三)经费保障。第三轮持证执法工作所需经费,通过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担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的办法解决。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商定。所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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