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义务的申请报告》(钢财[2005]5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新轧”)将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向你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同意豁免你公司由此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本豁免在鞍钢新轧本次配股和增发股份获我会核准后正式生效。
三、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