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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电台广告用语的审查意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请示报告》(海富通司字[2005]第57号)及相关宣传推介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审查,我会对你公司报送的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电台广告用语不持异议。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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