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各直各企业:
  《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25日
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深入治理“五乱”,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县(区)、开发区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负责市容卫生责任制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路段、街道治理“五乱”工作责任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县(区)、开发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垃圾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查处广告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查处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治理“五乱”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因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区)、开发区、市属有关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