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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12315/12358电话的接听与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9日
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12315/12358的接听与登记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12315/12358中心)依托全国12315、12358特服电话及信息化网络,统一接听、登记属于工商物价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申诉、举报、建议和咨询。
  12315/12358的接听与登记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12315/12358中心接听、登记下列事项:
  (一)涉及工商物价机关和消费者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
  (二)对经营者违反工商物价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三)对工商物价管理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工商物价管理业务咨询;
  (五)对工商物价管理和消费者维权的建议。

    第四条 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315/12358中心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工商物价职责范围内的;
  (二)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三)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四)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五)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六)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五条 12315/12358中心对属于本规定第 条规定的事项应当接听并登记。
  接线人员接受咨询时,能直接答复的,应直接回复;对复杂、疑难等不能直接答复的,在登记后由工商物价机关的相关业务单位限期回复。

    第六条 12315/12318中心受理咨询时,应记录咨询者姓名、联系电话、咨询内容及办理结果等事项。

    第七条 消费者通过12315/12358电话进行申诉、举报、建议及咨询,应遵循职责法定、成本效率和标准化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的消费争议应先行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和解,或到社区、企业、商场设立的消费者维权站(点)寻求民事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通过  12315/12358中心向消费者委员会和工商物价机关申诉,申请调解。
  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三包”商品质量的消费争议,由消费者委员会先行调解。
  争议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消费争议,12315/12358中心登记后,鼓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则上不予行政调解。
  对不属于工商物价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建议及咨询,12315/12358中心应当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提供适当办事指引。

    第九条 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工商物价机关管辖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方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凭证;
  (四)经先行和解、调解,并未达成一致协议的;
  (五)虽未进行和解、调解,但经营者存在明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条 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工商物价机关管辖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方与有效联系方式;
  (三)有具体的举报请求和理由;
  (四)有必要的事实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执法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申诉、举报、建议和咨询。
  12315/12358中心要及时跟踪消费者申诉、举报、建议和咨询的处理进度和情况,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
  对申诉、举报、建议和咨询的处理结果,12315/12358中心应当定期开展抽查回访。
  消费者可通过深圳红盾信息网(www.szaic.gov.cn)查询工商物价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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