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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农村防病改水工程(水厂)用电电价问题的批复
巴楚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巴楚县防病改水工程运行管理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报告》收悉。防病改水工程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大工程。针对我区农村防病改水工程水厂用电电价问题,经我们请示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函(2000)133号《关于农村水厂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区各县、市农村防病改水工程水厂用电享受优惠电价(农业排灌电价)的范围:必须是经自治区扶贫办审核确定的国定、区定贫困县、插花贫困乡、困难乡(含重点县、乡、村)。非贫困县、乡建成的农村水厂生产用电执行工业用电电价。不含各县市自来水(供排水)公司。
  二、自治区规定:1997年以前建成的属于国定、区定贫困县和19个插花贫困乡、20个困难乡的农村水厂,其生产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电价,直至脱贫为止;非贫困县、乡建成的农村水厂生产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电价(即工业电价)。
  三、自治区规定:1998年及以后建成的属于国定、区定贫困县和19个插花贫困乡、20个困难乡的农村水厂,其生产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电价,直至脱贫为止;非贫困县、乡农村水厂生产用电,自建成之日起,两年内执行农业排灌用电电价,两年后执行非普工业用电电价(即工业电价)。
  四、因建设农村水厂电力容量增加,免收电力贴费。
  五、在此文下发之前己按农业排灌电价执行的,继续执行,未按农业排灌电价执行的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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