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手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8号)文件中“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程序(以下简称原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纳税人提出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选择发票种类和税控装置类型。修订后的许可程序,取消了对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的选择,简化为只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进行行政许可。
二、由于修订后的行政许可程序不涉及发票种类和税控收款机类型的选择,故取消原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变更程序。修订后的“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和注销等七个环节。纳税人需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收款机类型的,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三、原行政许可程序要求纳税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公章、财务章印模;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实际经营经营场所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等9种材料。修订后的行政许可程序要求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实际经营场所证明;公章、财务章印模;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等6种材料。
四、自2007年8月1日起,纳税人需按照修订后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2007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的“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依然有效。
五、凡符合现行政许可程序要求,材料提交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尽快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对于需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在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后,应按照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购票事宜。
七、“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许可程序规定修订后,办理该项许可,仍使用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八、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京地税票〔2004〕357号文件第二条与第三条涉及“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8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二ОО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