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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批复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请示》(苏公厅[93]1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讲真实性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是指收审人员提供的姓名、住址经调查证明确实是假姓名、假住址的情形。发函后未接到回复证实的,不能视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解“收审人员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请示》(苏公厅[93]1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从讲清真实姓名、住址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是指收审人员提供的姓名、住址经调查证明确实是假姓名、假住址的情形。发函后未接到回复证实的,不能视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199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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