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符合合理、准确、公开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将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结合起来统一编制预算,各类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逐步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
第五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六条 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项目支出实行预算论证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七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省直各部门应当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单位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省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省级预算支出中,属于个人工资性的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抵税、退税及增加支出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第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向省人民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第十三条 凡涉及省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会南省财政厅、省编办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法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省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省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5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三)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批。
(四)2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00万元以上追加支出的审批工作,每半年研究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年集中研究一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中,对于对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预算追加听证办法(试行)》(皖政办[1999]42号)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十八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建立预算支出的效益考核评价制度,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预算支出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逐步健全和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保证省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中如果发现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省审计厅要依法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省财政厅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199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