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济南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实际状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分级管理,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专家组、应急中心和应急指挥部组成。
(一)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民政、公安、建委、交通、水利、卫生、教育、旅游、安监、市政公用、气象、武警济南支队、济南铁路分局、省济南地质环境监测站分管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主要职责:1.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2.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对策;3.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4.指导县(市)区应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担任;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分析灾情信息,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向各有关应急机构传达领导小组的工作指令;3.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4.组织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5.负责应急工作的信息发布。
(三)专家组。
设在山东省济南地质环境监测站。由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1.进行年度地质灾害趋势预测;2.受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科学确定灾害地点、等级、危害程度;3.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建议;4.负责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灾害会商的技术咨询工作。
(四)应急中心。
由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及省济南地质环境监测站等部门组建,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1.探测受灾人员的位置和生存情况;2.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应急勘查和应急治理,并协助武警济南市支队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五)应急指挥部。
小型和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出现后,成立县级和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市级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组建,同时组建紧急抢险救灾、应急调查、监测、医疗救护、治安、交通和通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组。其日常工作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主要职责:1.执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2.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某些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监测预警机制
(一)监测与报告。
1.监测预警体系。市和受较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威胁的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在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一旦出现险情或灾情,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传送灾害或灾情信息。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实现有关监测网络的互联和信息共享。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个人和承担全市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的业务单位,要按时收集、分析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并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书面报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所在地的县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确定灾害等级并及时按程序上报(其中特大型的6小时内、大型的12小时内、中型和小型的12小时内)。
(二)预防预警行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充分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及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监测、预防责任人,落实“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填制与发放、险情巡查、灾害预报、汛期值班(公布值班电话)、灾情速报等制度。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地质灾害险情按威胁人员和财产数量,灾情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共划分为4级预警: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接到灾情或险情信息后,由县(市)区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应急级别划分。分为险情应急和灾情应急两种,其级别按以下标准划分。(略)
(二)应急响应开始。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根据发布的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组织机构:小型启动县级,中型启动县、市两级,大型和特大型启动县、市、省三级应急机构。无论是哪级预警,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同时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宣布进入地质灾害应急期,应急响应开始。
(三)应急响应程序及各工作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协调抢险救灾、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治安、交通和通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等各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紧急抢险救灾组。由武警济南支队牵头,会同公安、建设、水利、市政公用、教育、电力、旅游等部门共同组成。
发生险情时应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免遭损毁。
发生灾情时应立即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动员(必要时强制)受灾害威胁的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工程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一是调查了解地质灾害区建设系统次生地质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并建立档案。二是建立次生地质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三是地质灾害发生后,在灾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开展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
应急调查、监测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水利、交通和气象部门组成。
发生险情时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必要的抢险工作,减缓或排除险情;根据气象、水情和汛情信息,适时进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
发生灾情时调查、核实灾害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组织灾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根据灾情变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情评估,随时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必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情进一步发展。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组成。
发生险情时做好急救准备工作,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等。
发生灾情时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抢救伤员;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卫生防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治安、交通和通讯组。公安部门牵头,由交通、铁路、通讯部门组成。
发生险情时重点打击蓄意扩大并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讯畅通。发生灾情时主要做好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抢修受损毁的交通、通讯设施,迅速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灾民疏散和应急指挥信息通讯畅通。
基本生活保障组。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及保险公司组成。
发生险情时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避险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保险理赔准备工作。
发生灾情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应妥善安排灾民生活;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铁道、水利等部门组成。
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筹集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六、应急响应结束及后期处置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应急响应)结束,并予以公告。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险情、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通讯与信息传递。要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出现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害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近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部门、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
(三)公众宣传、教育和演练。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应急机动能力。
八、附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县(市)区应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解释权归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