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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通知》(青政办〔2007〕38号)规定,切实做好我市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集中清理工作,加大力度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调整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2006年《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77号令)颁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审批对象条件发生变化已无保留必要的,予以取消;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事项已修改的,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二)对已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但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如民事权属登记、事后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出相应调整的意见。
  (三)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五)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六)对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必须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必须取消。
  (七)对下级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
  二、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阶段(7月3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并填写《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附件1);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并填写《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建议表》(附件2);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附件3)。
  请将上述表格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7月30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论证审核阶段(8月15日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编办、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和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8月15日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拟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签订确认函。
  (四)审议公布阶段(9月中旬完成)。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核处理意见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进行自查。要按照开门清理的要求,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审批许可条件等向社会公布,听取企业、社会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并认真加以研究。
  (二)全市各级行政审批许可部门应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把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并明确责任人,要按照便民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推行“一门受理、限时办结”等办事制度。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对能下放的事项应尽可能下放,实行属地管理;对能相对集中的事项,应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或机构实施。
  (三)全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将本部门实施的审批许可事项、依据、程序、条件、期限、服务承诺、办理结果等及时公开;一个行政审批许可包涵着若干子项目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将该审批许可事项所包涵的各子项目的名称、审批条件等分项公开,确保每个审批许可事项公布的信息准确明晰。各部门除在网上公开外,还应在办事地点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内容和程序,明确责任人员和办事期限及服务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电话等。
  (四)全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依法行政要求,在2007年8月底前建立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收费情况的统计备案制度。各部门要按季、按年度统计,将本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收费的批次、数量等情况,报送同级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审批许可事项,不得增加环节和条件,更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不得将审批许可事项无关的收费作为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
  (六)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强化行政收费、财政票据使用监督职责,切实加强行政收费监管,落实财政票据、“收支两条线”等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和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项目审批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督审查职责,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公平竞争,凡国家和我省、市明令取消的审批许可事项,不得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或招投标的资格条件。
  (七)全市各级行政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应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定期听取群众和社会意见;监察部门应结合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加大对行政审批许可的监察力度,切实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违规行为;监督机关要公开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听取社会和公众意见,收集社会反映,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切实督促审批许可实施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应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督查。
  今年下半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综合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将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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