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
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十堰城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我市城区年度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总量、社会购买需求量及购买能力等因素,对十堰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总量动态控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支持培育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限制淘汰一批条件不具备、行为不规范的企业。要强化资本金管理,严禁抽逃注册资金、虚假投资等行为。今后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达不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限半年达到,逾期达不到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为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保证房地产开发质量
市发展计划部门要按照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的原则,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审批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开发房地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批准预售未达到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上市销售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配套设施不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未完成、物业管理未落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放心房。
三、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着“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城区内旧房改造除外),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危旧住房改造。取消协议出让土地,实行土地储备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制度。严禁越权批地、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及私下协议圈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规范房地产行业税费征收行为
要进一步开展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企业负担卡制度,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减轻开发建设单位及消费者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的纳税管理,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