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重大政策、确定建设项目和推进各项改革时,将扩大就业容量、减轻失业压力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各级政府要在继续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2003年至2005年,全市每年净增就业岗位3万个,确保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困难家庭有一人实现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三)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劳动保障局、计委、经贸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城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编办等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的负责同志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市就业形势,协调、指导各地和各部门的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重大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财政、民政、人事、城管、监察、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四)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将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再就业资金按不低于当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列入预算,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
(五)建立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制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均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要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小额贷款。
(六)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办法,加快业务工作流程,做到应发必发、应发快发,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免费领到《再就业优惠证》。
(七)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再就业扶持政策涉及到的各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召开协调通报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向工商、税务等部门通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八)建立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社会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国家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政务公开的原则,在服务大厅或业务窗口公示应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投诉电话,同时,建立本部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检查制度,确保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各级监察、物价部门和工会组织每半年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拒不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政策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再就业扶持政策涉及到的各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措施,凡未制定实施的,要在6月底前制定下发;已制定出台的,要进一步研究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
三、大力开拓就业领域,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十)坚持依靠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确定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主要因素加以考虑,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既要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又要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
(十一)努力开辟就业和再就业领域。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规模。在继续发挥传统的商贸批发零售、餐饮等服务业渠道作用的同时,通过发展超市、连锁店等新型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尤其是要积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社区公共管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结合旅游、保险、物业管理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创造就业机会。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通过政策扶持、综合服务等手段,扩大个体、私营经济规模,拓展经营领域,尽可能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结合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主辅分离,利用非企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经济实体,通过多种方式安置富余人员。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国际劳务市场,发展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承包“四荒”,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再就业基地,劳务派遣等形式的劳动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设点布局,在劳务接收地、劳务中介机构、劳务基地之间,建立起互通信息、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
积极开发灵活就业岗位,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形式就业的具体政策,明确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衔接、劳动关系形式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再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二)再就业援助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年龄偏大(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再就业援助的目标是:帮助“4050'人员通过就业获取劳动报酬,其中一户家庭有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的,优先安排1人就业。
(十三)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是:
1、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职业指导,在6个月内负责提供2次有效就业岗位信息,并指导其参加用人单位面试和考核;6个月内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提供2次有效岗位信息。不挑不拣就业岗位、承诺服从推荐安排的再就业援助重点对象,劳动保障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为其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2、列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结对帮扶计划的,实行“一对一”帮助就业。
3、自愿自谋职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办理有关证照,并给予创业辅导,帮助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国家规定内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自愿参加再就业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提供一次500元以内的免费再就业培训。
4、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4050'人员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接受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十四)各地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掌握和调配,并优先用于安排“4050'人员,2003年全市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2000个。
五、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
(十五)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劳动力市场摆上重要位置,着力建设面向社会、设施齐全的劳动就业服务场所和覆盖全市、资源共享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并通过联网或设立信息网站等方式将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延伸至街道(乡镇)和社区,为用人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要严格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加强统一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十六)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重点规范单位用人和职业介绍服务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办理录用登记备案、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十七)大力开展就业培训教育。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教育。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重要工作任务,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评估,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再就业率和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规定比例后,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的补贴。
(十八)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以及农村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各级财政要对实施劳动预备制人员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新生劳动力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工种,都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就业上岗。要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把各类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的学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学员统一纳入鉴定考核范围。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种岗位,求职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方可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才能招用。
六、健全网络,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
(十九)各级政府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停发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十)完善市、区(县、市)和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适当充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编制人数,财政部门应将其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足额纳入预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经费由各县(市)、区负责落实。城市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加快社区医疗服务网点建设,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管理。
(二十一)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实施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市的就业和失业的动态变化。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大力推进劳动力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劳动保障信息网络。
七、巩固“两个确保”,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二)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在按现行政策坚持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原则下,以确保稳定为基础,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对企业新的裁员和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准确核实,严格审批,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十三)要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加强资金调度,对“两个确保”资金发生的缺口,各地财政要予以保证,确保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二十四)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到本单位;对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可转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对未实现再就业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的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