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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1号和鲁政发〔2007〕3号文件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根据全市教育发展现状,综合考虑区域生源、学校数量及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形式,举办以学前教育、非学历技能培训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的民办教育机构,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原则上不审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尽快把民办教育的发展重心转到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全面优化和提高现有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质量,努力建设一批规模大、质量高、特色鲜明、社会声誉良好的示范性民办学校。
  二、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一)严把民办学校审批关,建立办学资金承诺监管制度。学历教育学校必须具备符合条件的自有校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办学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须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允许租赁校舍办学,但不得租赁居民楼等不符合基本办学要求的场所。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20%-50%)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民办学校必须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获得审批的民办学校要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全市统一招生计划,允许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跨地区招生,严禁在招生中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民办学校必须在具备了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四证”的前提下,方可面向社会招生,筹建期间不得招生。民办学校联合招生,必须签订联合招生协议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严格实行招生广告(简章,下同)事前备案制度,招生广告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招生广告备案网上办公栏目,民办教育机构可通过网络上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将备案编号后的招生广告直接送达民办教育机构指定的、合法的广告宣传部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站等)对外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的内容、文号等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在备案后随意改动。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关于相对稳定招生规模的精神,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
  (三)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必须配备与所开课程相适应的具备资质的教师队伍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学校要与聘用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对已聘用的教师如需解聘,必须通过学校理(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全体决议,履行解聘手续,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必须建立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五)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董)事会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民办学校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七)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严禁高收费、乱收费,严禁以“教育储备金”、“建校基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八)认真抓好民办学校的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常规检查,切实把民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对学校在安全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订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要经常性地开展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演练,加大对食堂、商店、教室、宿舍、门卫等重要部位和学校车辆、供电、文体器材、实验仪器、锅炉等重要设备的监督管理。
  (九)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各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由教育、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物价、民政、税务、广电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管理执法小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民办教育机构在治安、广告、收费和办学秩序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非法办学专项清理活动,坚决打击、查处、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招生行为。对达到规定标准的,要指导办学者申请办学资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中,审批机关要将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所管辖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统一的财务审计,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对年检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落实民办教育有关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为民办教育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搞好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落实好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必要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的水、电、煤气、暖气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不得按商业经营收费。
  (三)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学历教育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技工教育的学校,其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合法收入免征营业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自主向社会招聘教职工,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对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先选优、政府贫困生救助、乘车优惠、政府助学奖学金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学籍管理、教研活动、教学评估、校长及师资培训等纳入统一管理,与公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等对待。民办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等,纳入国家、省、市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实习基地经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参加申请省、市设立的有关教育科研项目、课题和专业教学改革项目,并获得相应的经费资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教育、劳动保障、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审批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的学校要进行严肃查处。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同时,要组织民办学校法人、管理者等,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101号、鲁政发(2007)3号文件及本意见精神,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发展改革部门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筹协调,优化布局和结构,推动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认真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不得发布未经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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