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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口径射击活动审批和枪枝弹药管理使用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5〕19号文件精神,我市军事体育项目中的小口径射击活动,将以青少年为主,结合民兵训练,逐步广泛开展起来,为保证安全,按照国务院国发〔1974〕64号文件的精神,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一、凡外省、市参加北京市举办的小口径射击竞赛活动,按照国务院国发〔1974〕6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北京市体委举办各区、县体委参加的小口径射击竞赛活动,由市体委协同有关单位提前三个月报市革委会批准后实施。各区、县体委举办的射击竞赛活动,报各区、县革委会批准后实施,并通报有关单位。
  三、各区、县及大专院校开展小口径射击活动所需的小口径枪枝、弹药,由各区、县体委持介绍信,经市体委签批,再到市公安局办理运输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
  四、领取小口径枪枝、弹药时,要派可靠的专人监车,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车,入库要检查登记并报公安分局进行登记。射击结束枪枝交回时,通知公安分局注销。
  五、各单位的靶场,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才能使用。枪弹库必须严格执行使用保管规定,严格领取手续,提高警惕,保证安全,严防阶级敌人破坏。.
  上述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卫戍区司令部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注: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京革发〔1975〕248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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