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
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是完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基本解决我省村卫生室基础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低的问题,经研究,从2006年起到2008年用三年时间对全省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卫生室建设的指导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全省村卫生室建设规划,审核各地区规划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落实配套资金,核报、审批规划方案。各县(区、市)政府负责制定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省卫生厅统一制定村卫生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并设计3—4种房屋建设模式,各地区根据服务人口和当地农牧民服务需求,选择适宜的建设规模和模式。每个行政村建设1所卫生室,但人口较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2—3个行政村建设1个中心村卫生室。要充分利用现有村卫生室,已经建设并且符合标准的,不再新建;已经建设但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重建、改造、扩建等方式,使其达到建设标准。
(三)整合资源,完善功能。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及选址应与村委会、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方便群众。整合村级卫生、计划生育等资源,将目前由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计划生育人员分别承担的任务集中到村卫生室,由村卫生室统一承担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
(四)配套实施,注重效能。在修建房屋的同时,配备和培训人员,配置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做到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管理五配套,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的整体综合效能。
二、村卫生室建设的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的建设,使全省绝大部分地区村卫生室条件得到根本改善,业务用房达到功能要求,基本设备和药品配备齐全,乡村医生符合条件,基本实现人员、房屋、设备相配套,管理、服务、效益相结合,达到国家建设标准,为农牧民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服务。
三、村卫生室建设的基本标准村卫生室建设的基本标准是:业务用房面积不小于40m2,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配备听诊器、血压计、诊查床、紫外线消毒灯、点滴架、医用储槽、外伤缝合包、治疗盘、出诊箱、一次性器具毁型器、诊查桌椅、药品柜、治疗台等基本设备,配备150种常用药品,原则上配备2名以上通过执业注册的乡村医生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具体标准按照《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与服务规范》执行。
人口居住较为集中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农牧民卫生服务需求以及自身资金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建设规模,以更好地满足农牧民群众的需要。
四、村卫生室建设的资金
在科学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村一室或多村一室,据实安排。已经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建设并达到标准的,不再安排建设。乡村医生个人修建但不符合标准的,以及以家代室的村卫生室,应重新建设。玉树州、果洛州各县和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因地广人稀,居住分散,本次规划中不安排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给每个乡卫生院配备流动卫生服务车,采取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服务方式解决农牧民就医问题。对确需进行建设的村卫生室,可通过扶贫整村推进项目等方式安排建设。
村卫生室建设资金,由省财政采取奖励补助的方式安排,每建设一个村卫生室,省财政补助3万元,不足部分由各地区通过州、县两级政府自筹解决,生活设施建设资金可由乡村医生筹集。青南地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车,由省财政按照每辆10万元的标准,统一配备。
省财政奖补资金优先安排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建设进度快,群众满意,社会效果明显的地区。具体办法按照《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全省各地区要落实村卫生室建设配套资金,并按照每个村卫生室2000—4000元安排药品周转金。
省财政从2006年起分3年安排村卫生室设施建设奖补资金。青南14个县的乡镇卫生院流动卫生服务车在2007年配齐。
五、村卫生室建设规划的制定
村卫生室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实施。全省各县(区、市)政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村卫生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州(地、市)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卫生厅、财政厅审核后,由各州(地、市)政府批准实施。在批准规划后,省卫生厅、财政厅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和省级补助资金。
各地区的建设规划中应包括村卫生室现状、规划建设布局、建设内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实施步骤、资金配套、组织管理和预期效果等事项,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建一个,成一个,发挥效益一个,群众满意一个。
六、村卫生室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县(区、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村卫生室建设列入地方政府卫生事业发展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同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安排村卫生室周转资金,配备乡村医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免收各种建设规费,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
(二)监督考核,确保建设质量。为确保村卫生室建设效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要制定《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方案》,卫生厅制定《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与服务规范》,省财政厅制定《青海省村卫生室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各地区村卫生室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政府要加强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在建设房屋的同时,要培训乡村医生,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每个村卫生室建设完成后,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组织验收,并对医疗设备、人员、制度等配套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卫生厅、财政厅统一组织考核评估。对建设进度缓慢、擅自缩减建设规划、挪用挤占省财政补助资金、建设质量不合格以及不配套进行室内设施建设的地区,省财政将扣回补助资金。
(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措施。村卫生室属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资产列入国有资产监管范畴,实行村用乡镇卫生院管理,或村用村管。要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日常业务工作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管理,房屋正常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负责解决。村卫生室人员由乡镇卫生院在征求村委会意见后,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各县要制定村卫生室管理的具体制度,完善村卫生室人员、资产、业务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具体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村卫生室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保障农牧民群众健康发挥积极作用。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