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8]49号)要求,在各单位按照卫生部及我局要求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做好奥运会期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决定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导范围及分工
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凡设有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包括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等)。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各区卫生局及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内除市直属单位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进行检查督导。
二、检查督导内容
主要检查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及《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等有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各单位需写出自查报告(内容需包含现状、存在问题、下一步整改措施及对策三要素,由单位撰写),填写《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见附件2,属被查范围的每个实验室均需填写),并需于检查时提交给检查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充分认识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作用。同时,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各区卫生局及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单位需于6月13日前将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各实验室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我局(见附件3,需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至szwsjkjc@126.com)。
(二)我局对市属单位的检查督导将在6月16至20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将提前一天通知有关单位。各区卫生局及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需于近期做好检查督导工作,并与6月30日前将辖区检查督导情况总结(包括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概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整改措施及对策)报我局。
(三)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情况定期上报制度。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反恐怖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卫发[2008]119号),各单位"实验室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和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情况"已纳入我市卫生系统反恐怖工作检查内容,各区卫生局及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单位要按照要求,按时将本辖区、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于每周五下午14:00前与其它反恐怖工作检查内容一起上报我局应急办。
(四)我局还将组织制定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各单位也要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联系人:周丽萍,地址:市卫生局703,电话:25607967,13688805011,传真:25609309。
附件: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内容(略)
附件:深圳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表(略)
附件:深圳市各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及各实验室责任人一览表(略)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