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缴纳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一业[20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电视剧作品播映权转让行为,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使用权的应税行为,对从业者取得的同类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以向电视台转让电视剧作品播映权形式换取电视广告时间,属有偿转让著作权行为,其营业额可参照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电视台广告播出时间收费标准核定。
三、鉴于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具有广告经营许可权的实际情况,其从事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应为大业影视节目传播有限公司向委托方收取代理广告业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