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市法制办《关于启用〈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9号)转发给你们,并自1999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报表。
《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为每季度填报一次,请各区、县劳动局办公室按照填报要求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报表(报表自行复制)报市劳动局法规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京政法制监字(1999)9号)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已经市统计局批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使用,原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月(季)报(表一、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填报说明
一、填报的范围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市级各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含各区、县)行政处罚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填报的时间
《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为每季度填报一次,请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和各区县政府法制办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将《违法违章行政处罚季报》的汇总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指标解释
“金额合计”或“金额”的单位为元;“上缴财政的金额不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其它标的填写请参照报表中的填表说明。
四、单位所需的报表数量,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