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菜田开发基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免征;
2.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
3.经营者3年内免征工商行政管理费。
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北京供电局,通州区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满足华北地区大中城市的蔬菜供应,繁荣市场,稳定物价,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经国家计委批准,国内贸易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建设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加快快该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市政府已决定给予批发市场政策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对建设批发市场应缴纳新菜田开发基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电源建设集资费等不再征收。免收的基金和有关建设费等均作为市政府对批发市场的投资。
二、有关部门对批发市场建设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的资金作为市政府对批发市场的投资。具体手续由通州区政府同有关部门办理。
三、有关部门对批发市场建设应缴纳的防洪费,先按20%的比例征收,其余应缴款可在批发市场投入运营后再收取。
四、为促进更多的经营者进入批发市场经营,有关部门在批发市场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和经营。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和确定保留的建筑物及其它财产(包括批发市场给予的各种补贴),经评估折价后,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在批发市场投资入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