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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商业银行省分行及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代理银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要求推行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和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十五'期间要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顺利实现'十五'期间我省省级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按照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总体部署,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将省级预算外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扩大到27个省直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预算外资金支付改革试点范围。从2006年1月1日起由现有的10个试点部门,扩大到2004年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27个省直部门。新增试点部门是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经贸委、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检察院本级及其所属单位,省直其他部门的改革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二、试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仍按照省财政厅赣财综字[1999]32号文件规定,实行'银行代收制'缴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支出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 
  三、试点单位预算外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支付程序比照《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2]36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办理。未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外资金或改革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单位原基本存款帐户支付和核算。 
  四、按照《支付办法》的规定,预算外资金支出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上支付的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直接与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同一银行进行清算,省财政厅不另行为试点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试点单位依据省财政厅通过'金财网'提供的预算指标,并结合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执行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经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下月的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表通过'金财网'报省财政厅审批。 
  六、试点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目前仍按赣财非税[2005]2号文规定的拨款程序拨回原单位基本帐户。 
  七、试点单位相关会计核算遵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4]27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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