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工商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我市对会计证的颁发工作扩大到非公有制经济及其它各类社会人员。为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管理,根据《
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待业人员及非在会计岗位人员的会计证颁发管理工作,统一由北京市工商联负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及其它各类社会人员报考会计证,按属地原则到市工商联及区、县工商联报名,参加市财政局统一考试。凡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财会专业学历,经查验学历证书后,可申请免试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两门课程。
二、市财政局负责考试教材的编写、选用,负责考前复习大纲及考试命题工作。考前辅导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工商联共同组织安排。
三、经考试合格者颁发首页印有“北京市财政局会计证专用章”字样的会计证,市工商联在发证机关栏加盖“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会计证专用章”,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区、县工商联会计证专用章(或市工商联直属企事业单位公章),具三枚印章方为有效。会计证编号为“京联字”,编号前加年号。
四、市工商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待业人员及非在会计岗位持证人员分别管理,将持会计证人员的基本情况输入计算机,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根据《
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凡在两次验证年度中,未参加任何会计知识培训,并不能出具有关证书材料的,以及连续两次不参加验证的其会计证自动作废。
六、市工商联于每一验证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将持会计证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及完成验证工作报告,报市财政局。
七、根据《
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任何单位的会计岗位工作。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工作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签手续。新组建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八、持证会计人员调出市工商联管理范围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市工商联向调入单位提供证明并转出会计档案,在会计证工作调动栏注明。
持证会计人员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市工商联应将会计档案转入非在职人员会计档案管理。
持证非在会计岗位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后,市工商联应出具证明将其会计档案转入所属会计证管理单位。
对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与市财政局会计处(电话8423864)和市工商联培训办公室(电话3175640)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