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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区的传人、蔓延和流行,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在总结全国及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努力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做好工作(具体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一《政府各部门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工作职责》)。 
  4.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保证一旦出现疫情,各环节能相互紧密衔接,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6.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开展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病例确认与疫情分级 
  1.病例确认 
  自治区境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确认由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自治区“非典”防治专家组会诊判定。 
  自治区境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卫生部组织国家“非典”防治专家组负责判定。 
  自治区确诊首例临床诊断病例后,除已发生疫情的地、州外,其它地、州的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的确认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非典”防治专家组会诊判定。 
  非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由县级“非典”防治专家组诊断,并经地州级“非典”防治专家组核实。 
  医学观察对象由县(市、区)级专家组确认。 
  2.疫情分级 
  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的时间、涉及的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级别,即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一般事件:自治区境内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重大事件:自治区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 
  特大事件:自治区境内出现的传染性非典肺炎疫情已扩散至国内其他省份或周边国家或者国内其他省份或周边国家发生疫情扩散至我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提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警级别,调整预警级别以及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卫生部。待卫生部对我区上报的预警做出判定和调整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或解除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决策领导机构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是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全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医疗救治的组织;承担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三、应急指挥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疫情预警等级,建立相应应急指挥体系,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四、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动员、协调和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地(州、市)、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监测、控制与医疗救治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自治区、地(州、市)、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和分析,并负责提出预警级别和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主要职责是:负责疫情监测报告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疫情信息的汇总、分析;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病与流行趋势,根据疫情发展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级别和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二)监测网络及监测哨点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见附件二《新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及流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自治区各地二级以上医院、设有“发热门诊”的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和“非典”后备医院均作为发热症状的监测哨点医院(见附件三《自治区发热门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和后备医院名单》),日常监测以“发热门诊”为主。为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必须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规定(试行)》(附件四)的要求,向各指定医院的发热门诊提供流行病学调查(以下称“流调”)联系人,对发现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三)监测与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1.疫情监测与报告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铁路、民航、石油等国有企业所属临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必须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直报”(登录地址:http://211.167248.17)。 
  有能力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告疫情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也应通过网络直接向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没有能力通过计算机网络报告疫情的临床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各类诊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电话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疫情。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向卫生部直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同时,还应按原报告渠道,在发现病人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见附件五),并上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兵团、铁路、民航、石油等国有企业所属临床医疗机构在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直报的同时,应按照原疫情报告渠道抄报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方案见附件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发现来疆人员体温升高时(体温超过37.5℃),应立即送往就近的指定医院发热门诊,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信息。 
  2.病情监测与报告 
  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于每日下午6时至8时将前晚6时至当日晚6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填写《发热门诊每日疫情报告表》(见附件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病情日报表》(见附件八),将有关信息报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3.流行病学调查与报告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统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见附件九)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见附件十)。 
  负责流调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1小时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同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附件十一)要求,逐级上报。 
  4.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 
  自治区P3实验室建成并通过国家审核后,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分离、鉴定、敏感性药物试验等工作。 
  各地、各单位采集、贮藏、运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学标本或开展病原学、血清学研究、诊断等工作,须经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并获许可。未经自治区卫生厅许可,各地均不得随意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标本的采集、贮藏、运送,以及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等相关的监测工作。 
  5.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都应当及时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院、城市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区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对监测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根据专家意见适时提出疫情预警建议,报告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向卫生部报告疫情预警建议,并在卫生部审核确定预警级别后,决定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五)省际间交流 
  自治区卫生厅在向国内有关省份通报新疆“非典”疫情情况的同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地方式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了解当地“非典”疫情情况。同时,通过互联网,查阅全国各省“非典”防治信息和动态,国际、国内“非典”防治进展情况等。区内发生疫情后,及时以公函和电子公告的形式,告诉相关省份开展传染源的追索工作情况。 
  (六)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卫生部授权,自治区应及时公布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自治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由卫生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发布使用统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公布表》(见附件十二)。未经授权,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均不得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预防与控制 
  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废弃物的处理,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间应当建立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的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落实各项防控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当与新疆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或外埠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局部暴发或流行时,由自治区卫生厅发出信息通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和部门都要加强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旅客健康申报表》(见附件十三),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烧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在与外省区交界处的重点交通要道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组织填写《旅客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过往人员要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旅客健康申报表》由各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5天。在保存期限内,同班次旅客中发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时,运输企业应负责将当次(班)的《旅客健康申报表》报送自治区疾控中心或当地地区级疾控中心处理。 
  疾控中心收到《旅客健康申报表》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录入计算机,并负责将旅客信息传至有关地、州、市、县,同时传送自治区疾控中心。 
  各地各单位应主动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发生疫情时,如必须前往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登记。 
  (三)应急处置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疾病控制应急处理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调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置,做好现场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各地要确保应急处理小组工作用车,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四)预防接种 
  做好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尤其是加强对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免疫水平。每年10月底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十四),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积极推荐和开展流感疫苗接种。接种工作采取自愿的原则。接种过程中要严格掌握禁忌症,开展接种活动必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实施。 
  (五)宣传教育 
  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要在普及“防非”知识的同时,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疫情,举报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时调整宣传策略,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心理压力。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督导检查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卫生监督专业队伍,配备传染病监督、医疗机构监督等相关方面人员,负责对公共场所和重点人群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级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留验站、消毒隔离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人员防护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和指导。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医疗救治 
  (一)门诊筛查与诊断 
  自治区确定开展预检工作地区的各级各类医院门(急)诊均要建立发热病人筛查制度(筛查办法见附件十五《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人及时引导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对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初诊工作要由年资较高、诊断经验丰富、接受过“非典”流行病学及防治知识系统培训的医生承担,并实行会诊制度和定时随访与排查制度,提高对发热病人的诊断水平。 
  (二)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设立在专门区域,就诊流程完全独立,并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发热门诊应设立留观室,可疑的发热病人应送往指定医院留观病房隔离治疗观察。发热门诊要完善内部规范和操作流程,严格落实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三)病人的转运和转诊 
  地(州、市)、县(市、区)应配置专门的120急救车辆用于运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患者、疑似患者和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根据情况,各地可对本辖区内急救资源实行统一调配。对预检分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通过当地120急救专用车转至发热门(急)诊就诊。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按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的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通知》执行。 
  (四)外籍人员中发生疫情时的处理 
  1.外籍人员中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收治。 
  2.外籍人离境就医问题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离境就医工作的紧急通知》执行。 
  (五)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倒尸体处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死亡后,遗体和遗物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附件十六)和自治区《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附件十七)要求处理。 
  患者遗体原则上不进行尸体解剖,如必须进行,必须在经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后,由殡仪馆运尸车将尸体接运至殡仪馆解剖室进行解剖。尸解时,尸解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尸检后的尸体及废弃物立即火化,尸体解剖室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终末消毒。 
  (六)定点医院与对口支援体制 
  1.各地都应确定1至数所条件较好的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并根据情况确定1至数所后备医院。 
  2.疫情发生时,按预警级别启用相应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计划启用相应数量病床,分别收治诊断或疑似病人。 
  3.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对口支援自治区北郊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对口支援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院。各地、州、市卫生局根据当地实际,负责指定当地定点医院的对口技术支援单位。 
  4.定点医院与对口支援医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队伍培训和人员编队,确保定点医院被启用并需调用医疗力量时,支援医院能够迅速组织医护力量进入受援医院,开展救治工作。 
  5.军队、武警、兵团确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按照就近、就地治疗和隔离的原则,收治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七)专家队伍 
  自治区、地(州、市)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医院感染组、中民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自治区成立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区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和技术培训(见附件十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名单》。 
  (八)医院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医院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医院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定点医院要做出人员、物资、设备的详细测算和需求计划,并加强人员培训。支援医院要做出人员培训和梯队调配计划。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一般事件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防治专家组提出一般事件预警建议并经卫生部审定后,自治区立即启动一般事件应急响应。一般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发生疫情的地区应立即启动地、州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其他地区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自治区传染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并负责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传染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定期报告工作。 
  指挥部下设联络组、疫情监测与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等。联络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其余各组组长均由自治区卫生厅分管该项业务的厅领导兼任。各组职能分工如下: 
  联络组: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掌握全区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组织协调铁路、民航、口岸等部门的检查检疫工作;组织和协调发生疫情的地区落实群防群控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教育厅、外办、兵团、铁路、民航、农业厅、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组成。 
  疫情监测与控制组:负责指挥、协调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疾病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开展流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组织协调疫情监测;负责实时收集、分析境外及国内其他地区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 
  医疗救治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卫生监督组:组织协调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工地、地下空间、学校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组:负责收集、统计、评估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储备;保证充足的物资供应和及时调运。 
  宣传组:对公众开展防病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搞好社会动员工作。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重点人员监测 
  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社区及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将发热病人排查列入日常工作。 
  各级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督导组,与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等执行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他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门管理制度。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发生疫情的地、州、市,要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和《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加强公共场所、学校和托幼单位通风换气,科学、规范地做好消毒工作。 
  2.做好对传染源密切接触者的管理、疫点处理 
  对疫情发生地点和发病人员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患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分散隔离或集中隔离,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和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南》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对疫点进行消毒。 
  对收治病人的定点医院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染源。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传染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要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内感染。 
  疫情发生后,自治区和发生疫情的地(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派出疾病控制现场处置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对患者所接触的物品及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并做好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三)医疗救治 
  1.开展预检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疫情情况,确定实施开展预检工作范围。开展预检工作地区的各级医院门(急)诊区要设立体温测量站,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医院门(急)诊继续做好预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就诊。 
  2.启动当地发热门诊 
  发热门(急)诊启动后,配备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临床经验,同时接受过流行病学和“非典”防治知识系统培训。 
  发热门(急)诊既对来本院就诊的发热病人进行诊治,也对从其他未设发热门(急)诊医疗机构转诊来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进行诊治。 
  3.启动当地定点医院,开展对病人的救治。当地指定的对口支援医院,要完成各项援助准备。 
  4.自治区和发生疫情地、州、市医疗救治专家组进入疫区,指导当地开展病人救治工作。 
  二、重大事件应急反应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防治专家组提出重大事件预警建议并经卫生部审定后,自治区立即启动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即启动《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自治区传染性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指挥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副主席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设综合组、医疗防治组、留验组、疫情监测与控制组、卫生监督组、农村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教育组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各组职能分工如下: 
  综合组: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政研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研室、自治区计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经贸委等组成。 
  医疗防治组:负责整合和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指导诊断、治疗及抢救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检查和指导定点医院和对口支援医院的科学化管理。主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卫生厅组成。 
  留验组:指挥协调重点地区的封闭隔离,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等,主要由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等部门组成。 
  疫情监测与控制组:负责指挥、协调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疾病控制应急处理队伍开展流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调信息,提交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组织协调疫情监测;负责实时收集、分析境外及国内其他地区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编写有关报告,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 
  卫生监督组:组织协调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工地、地下空间、学校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额及时供应;组织协调民用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主要由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组成。 
  宣传教育组: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主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广电局、教育厅等部门组成。 
  农村组:组织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指导全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督促各县、乡、村政府领导落实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责任制;组织开展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监测农村流动人口健康状况和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做好农村群防、群控、群治工作;加强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之间的协调工作;统筹兼顾作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厅和卫生厅等部门组成。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一般事件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患者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运站(场)、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疆人员进行全面的交通检疫。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消毒、流调等工作。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超过对.SCC)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续发病例时,由当地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县级或县级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在中小学班级中诊断1例疑似病倒后,学校应立即按照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的安排,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包括对发现疫情的班级采取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等。对有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的学校,应按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的部署,落实防治措施,包括对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应报请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宿舍(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宿舍(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宿舍(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做出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 
  各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相关疫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战”工作网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发生疫情的街(乡)、社区(村)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要涵盖辖区全体居民。 
  居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消毒,搞好楼道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组成专职执法小组,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三)医疗救治 
  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预检工作,启动全区的发热门诊,启动自治区和发生疫情地、州、市、县定点医院,开展现症病人的救治。 
  三、特大事件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提出特大事件预警建议并经卫生部审定后,自治区立即启动特大事件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担任。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医疗防治组、留验组、疫情监测与控制组、卫生监督组、农村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教育组等,由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各组职能与重大事件响应时相同。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重大事件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控网络,实行单位、街乡、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学校、工地和大型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餐饮服务业等“各自为战”,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乡、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区县(市、区)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进疆交通路口设立交通检疫站(点)。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交通检疫组,实施防疫检查。火车站和民航机场进出口的检疫工作分别由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地方卫生部门协助。所有进出新疆的人员均须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旅客或过往人员,要送留观站集中留观;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旅客由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人住旅客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入驻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当地所在(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民办高校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学校要跟踪了解所有离校学生的健康状况,并将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停止组织全国性的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要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归各地“防非”指挥部统一调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明确医院院长责任制和医务人员首诊责任制,对于推诿、拒收、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或医务人员要严厉追究责任。 
  (三)医疗救治 
  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均设立预检门(急)诊。启动全区各发热门(急)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开展“非典”病例的诊断和救治工作。自治区组织医疗救治专家组赴各地指导开展病例救治工作。必要时,向卫生部请求技术、物资援助。 
  四、结束响应 
  最后一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向卫生部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卫生部批准后,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城镇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对患病的城乡贫困居民,由各级政府提供医疗救助,医疗机构不得拒收。 
  自治区对财政困难的地区视情况给予补助。 
  二、物资保障 
  (一)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晶片、漂白粉、药品、检验试剂等物资。 
  (二)疫情发生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三)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病、治病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适时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自治区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立全区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在职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政策与法制保障 
  (一)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二)各有关部门、系统、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 
  (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清理2003年上半年,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制定、转发的“防非”有关文件,用以统一指导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五、科研保障 
  (一)自治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和其他科研机构开展临床治疗、抢救,流行病学、疾病控制和干预等方面的研究。 
  (二)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明确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 
  (三)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治疗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四)加快自治区级P3实验室建设,规范和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种的保存、使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标本资源管理等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监测实验室网络。 
  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大力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全社会的防病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六部分 附 则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兵团、民航、铁路、交通、教育等部门、系统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附件(十八件) 
   
  附件一 政府部门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工作职责 
  附件二 新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监测网络及流程 
  附件三 自治区设置发热门诊医院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备医院名单 
  附件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略) 
  附件五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略) 
  附件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办法 
  附件七 发热门诊每日疫情报告表(略) 
  附件八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表(略) 
  附件九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略) 
  附件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略) 
  附件十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附件十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公布表(略) 
  附件十三 《旅客健康申报表》(略) 
  附件十四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 
  附件十五 医院门(急)诊发烧病人筛查办法(略) 
  附件十六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略) 
  附件十七 自治区《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尸体处置及工作人员防护实施细则》(略) 
  附件十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名单(略) 
   
  附件一: 
 
政府部门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工作职责 
   
  卫生部门: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咨询组;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隔离救治措施,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处置疫情现场,提出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交通运输部门: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负责组织旅客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并负责《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收集和保存(15天),同时,负责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有发热病人车次、航班所有《旅客健康申报卡》登记表,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和疫情处理人员。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和隔离观察;对疫点疫区现场实行强制封锁等隔离措施;加强疫点疫区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密监控互联网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信息,协助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和干扰传染性非典防治人员实施非典防治措施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商品、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违章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努力防止发生借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名义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现象。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计委(物价部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对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疫情控制应急资金;落实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民政部门: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工作;做好疫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捐赠资金和物资。 
  教育部门: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和措施;负责做好返疆学生的管理和区内各类大中专院校、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督促药品、试剂贮备和调拨。负责药品市场的监督,杜绝防治非典肺炎的假药、劣药流入市场。加大各类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药械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宣传部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做好大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 
  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并落实农村牧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和措施,及时了解农村牧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农牧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爱国卫生运动。 
  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救治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确属治疗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费用。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原材料供需矛盾,组织生产。流通企业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负责统一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及时向疫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调运生活必需物资。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保证及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的药械和防护、消毒、生活等用品的市场秩序。 
  台港澳及侨务外事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出入自治区的外籍人士、台港澳同胞和侨胞的情况;做好对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合作、情报信息交流,及时向外国驻华使领馆、我驻外使领馆及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通报本省疫情,了解和报告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的疫情动态;从严审批境外记者来访;加强与外资企业联系,敦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范工作。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民族宗教人士的非典防治思想教育和宣传,协助当地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民族语言材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少数民族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遗体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计划生育协会网络优势,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及疫情监测、统计和报告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海关):在做好本系统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做好从周边国家出入新疆人员、物品的卫生检疫。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环境工作的监管,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医疗原物管理条例》,监督和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 
  建设部门:加强对用工建设单位的监管,敦促用工单位落实针对民工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防治措施。 
  旅游管理部门: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疆内旅客前往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驻疆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的疫情防治,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兵团、民航、铁路负责本系统内部的疫情防治,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附件三: 
 
自治区发热门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和后备医院名单 
   
  自治区发热门诊153家: 
  (一)乌鲁木齐市辖区根据人口、区域、就诊患者、就医流量等因素,调整设置21家二级以上医院的发热门诊,即:天山区:自治区人民医院、建工医院、兵团医院、市友谊医院、市儿童医院;沙区:自治区中医医院、市中医医院、交通医院;新市区:新疆医科大一附院、肿瘤医院、铁路局中心医院、机电医院、市儿童医院分院、四建医院;水区:新疆医科大二附院、纺织医院;头区:八钢医院、西山铁路医院;东山区:五建医院、石化医院;达板城区:新疆化肥厂医院。 
  (二)地、州、市设立的发热门诊总计102家 
  昌吉市人民医院、呼图壁县人民医院、米泉县人民医院、阜康县人民医院、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人民医院、木垒县人民医院、沙湾县人民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乌苏市人民医院、奎屯市人民医院、精河县人民医院、博乐市人民医院、温泉县人民医院、和布克塞尔县人民医院、托里县人民医院、额敏县人民医院、塔城市人民医院、裕民县人民医院、伊宁市人民医院、伊宁县人民医院、霍城县人民医院、察布查尔县人民医院、巩留县人民医院、特克斯县人民医院、昭苏县人民医院、尼勒克县人民医院、新源县人民医院、富蕴县人民医院、青河县人民医院、福海县人民医院、阿勒泰市人民医院、布尔津县人民医院、哈巴河县人民医院、吉木乃县人民医院、吐鲁番市人民医院、托克逊县人民医院、鄯善县人民医院、哈密市人民医院、巴里坤县人民医院、伊吾县人民医院、库尔勒市人民医院、焉誉县人民医院、和硕县人民医院、和静县人民医院、博湖县人民医院、尉犁县人民医院、轮台县人民医院、若羌县人民医院、且未县人民医院、库车县人民医院、新和县人民医院、沙雅县人民医院、拜城县人民医院、阿克苏市人民医院、温泉县人民医院、阿瓦提县人民医院、乌什县人民医院、阿合奇县人民医院、柯坪县人民医院、巴楚县人民医院、喀什市人民医院、疏附县人民医院、疏勒县人民医院、伽师县人民医院、岳普湖县人民医院、英吉沙县人民医院、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莎车县人民医院、泽普县人民医院、叶城县人民医院、皮山县人民医院、塔什库尔干县人民医院、阿图什市人民医院、乌恰县人民医院、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和田市人民医院、和田县人民医院、洛浦县人民医院、策勒县人民医院、于田县人民医院、民丰县人民医院、墨玉县人民医院。石河子市大学附属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独山子市人民医院、伊犁州友谊医院、伊犁州奎屯医院、塔城地区人民医院、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喀什地区人民医院、昌吉州人民医院、巴州人民医院、和田地区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博州人民医院、克州人民医院、哈密地区中心医院、吐鲁番地区人民医院、喀什卫校附属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伊犁新华医院、伊犁地区人民医院。 
  (三)军区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发热门诊11所;武警新疆总队在两所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发热门诊;边防武警总队在一家二级医院设立了发热门诊;兵团设16个发热门诊,均为二级以上医院(含兵团医院)。 
  注;名单由军区、武警、兵团提供。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19家 
  乌鲁木齐市北郊医院、吐鲁番地区传染病院、库尔勒市传染病院、阿克苏市传染病院、石河子传染病院、克拉玛依市传染病院、奎屯市传染病院、哈密市传染病院、喀什市传染病院。库车县传染病院、阿图什市传染病院、莎车县传染病院、和田县传染病院、民丰县传染病院、伊宁传染病院、博乐市传染病院、塔城市传染病院、阿勒泰市传染病院、阜康市传染病院。 
  后备医院名单:109家 
  自治区疾控中心传染病院、自治区肺科医院、自治区煤矿医院、兵团红星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喀什第一人民医院、和田地区传染病医院、昌吉市人民医院、呼图壁县人民医院、米泉县人民医院、阜康县人民医院、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人民医院、木垒县人民医院、沙湾县人民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乌苏市人民医院、奎屯市人民医院、精河县人民医院、博乐市人民医院、温泉县人民医院、和布克塞尔县人民医院、托里县人民医院、额敏县人民医院、塔城市人民医院、裕民县人民医院、伊宁市人民医院、伊宁县人民医院、霍城县人民医院、察布查尔县人民医院、巩留县人民医院、特克斯县人民医院、昭苏县人民医院、尼勒克县人民医院、新源县人民医院、富蕴县人民医院、青河县人民医院、福海县人民医院、阿勒泰市人民医院、布尔津县人民医院、哈巴河县人民医院、吉木乃县人民医院、吐鲁番市人民医院、托克逊县人民医院、鄯善县人民医院、哈密市人民医院、巴里坤县人民医院、伊吾县人民医院、库尔勒市人民医院、焉耆县人民医院、和硕县人民医院、和静县人民医院、博湖县人民医院、尉犁县人民医院、轮台县人民医院、若羌县人民医院、且未县人民医院、库车县人民医院、新和县人民医院、沙雅县人民医院、拜城县人民医院、阿克苏市人民医院、温泉县人民医院、阿瓦提县人民医院、乌什县人民医院、阿合奇县人民医院、柯坪县人民医院、巴楚县人民医院、喀什市人民医院、疏附县人民医院、疏勒县人民医院、伽师县人民医院、岳普湖县人民医院、英吉沙县人民医院、麦盖提县人民医院、莎车县人民医院、泽普县人民医院、叶城县人民医院、皮山县人民医院、塔什库尔干县人民医院、阿图什市人民医院、乌恰县人民医院、阿克陶县人民医院、和田市人民医院、和田县人民医院、洛浦县人民医院、策勒县人民医院、于田县人民医院、民丰县人民医院、墨玉县人民医院、石河子市大学附属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独山子市人民医院、伊犁州友谊医院、伊犁州奎屯医院、塔城地区人民医院、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喀什地区人民医院、昌吉州人民医院、巴州人民医院、和田地区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人民医院、博州人民医院、克州人民医院、哈密地区中心医院、吐鲁番地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军区总医院。 
   
  附件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办法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行疫情网络直报 
  1.自2003年10月10日起,自治区县及县以上临床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铁路、民航、石油等国有企业所属临床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称“疫情直报单位”),都必须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非典疫情直报”(登录地址:http://211.167.248.17)。 
  2.有能力通过互联网报告疫情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必须通过网络直接向卫生部报告“非典”疫情。 
  3.没有能力通过互联网报告疫情的临床医疗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各类诊所,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电话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疫情。 
  4.各级各类疫情直报单位和疫情报告人在向卫生部直报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同时,还须按照原疫情报告渠道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兵团、铁路、民航、石油等国有企业所属临床医疗机构在进行非典疫情直报时,仍需按照原疫情报告渠道向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6.疫情直报单位应确定1-2名疫情报告专职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疫情报告专职人员应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上网操作,且相对固定。 
  7.自治区、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单位网上直报疫情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数据将不被计入上一级疫情统计总数。 
  二、报告程序与时限 
  8.医务人员做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诊断后,无论患者是否为本地户籍,都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转院病人或再次就诊病人应注明前几次接诊医院),并立即以电话形式通知本单位直报人员。直报人员接到首诊医生通知后,立即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直报,同时电话通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如没有条件,则直报人应立即以电话的形式,按《传染病报告卡》内容如实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报人员报告,同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上述工作完成时限为城镇2小时内,农村6小时内。 
  9.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报人员接到疫情报告后,在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疫情的同时,立即对报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核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资料数据库,剔除重复的《传染病报告卡》,修正报告数据。对上报单位无条件上网的,专报人员应立即实施网络直报。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半小时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报告病例或报告疑似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判定密切接触者的范围和对部分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 
  11.承担个案调查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2小时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已追踪到并完成流调的《密切接触人员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将处理情况以文字(电子文件)上报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2.对外地来本地就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在潜伏期(发病前14天,下同)内或发病后有异地旅行史的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电话通知患者发病前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复印件,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传送上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便进行疫点消毒,追查和管理密切接触者。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观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病例现管理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13.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核实情况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家卫生部。 
  14.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8、9、10、11、12、13条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至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前述报告程序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15.报告疑似病例转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排除、诊断病例转疑似病例或诊断病例排除时,报告疫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填写“订正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按前述8条、9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上报。 
  1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治愈出院、转院、以及死亡等情况时,报告疫情医疗机构要及时填写“转归报告卡”(同“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转归”项),按前述8、9条的程序和要求上报。 
  三、其他 
  17.自治区承担对地、州网络直报人员师资培训和业务指导。师资培训对象主要为各地(州、市)、县(市、区)级和兵团、铁路、民航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人员。各地、州、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网络直报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同时完成用户ID和密码的配发和管理。 
  兵团、铁路、民航、军队、武警等系统负责本系统网络直报人员的培训。 
  18.各网络直报单位通过拨号或其它方式(ADSL、DDN)接入Internet;并根据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分配的用户ID和密码进行登录报告,第一次使用时须更改登录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 
  19.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拨号或其它方式接入Internet,对当地报告的数据进行审核、修正、统计与分析。 
  20.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对监测报告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价,定期开展医院漏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监测报告系统的敏感性和准确性。 
   
  附件十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并将情况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负责完成报告病例或报告疑似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与临床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共同确定密切接触者的范围,并提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要求。 
  3、对需要进行追踪调查处理的密切接触者,在本行政区内的,由本行政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调查并提出隔离控制意见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在本行政区内的,由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最快方式逐级上报。 
  4.承担个案调查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4小时内将处理情况的文字材料和《个案调查表》(电子文件)上报地(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后,还应根据需要派出疫点处理工作人员,指导临床医疗机构负责疫点处理工作的人员完成“发热门诊”的消毒处理工作。 
  6.病人或疑似病人家庭、所在单位、学校,以及病人或疑似病人前往就诊乘坐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由承担疫情处理工作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指导,或与当地居委会、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单位、学校及交通运管部门共同完成。不在本行政区内的,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由卫生厅向疫点所在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出通知,要求疫点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疫点消毒处理工作。 
  7.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疫点消毒处理工作后,应于4小时内将处理工作的文字材料(电子文件)上报地(州、市)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8.当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支援时,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行政区内统一调配疾病预防控制人力,确保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隔离和追踪调查,以及疫点处理等项工作及时到位。当本行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应立即向自治区卫生厅请求支援。 
  9、收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行踪和去向的报告后,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卫生厅,并组织力量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内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和追踪调查等措施,对疫点进行消毒处理。调查处理和报告程序同第3至7条所做规定。 
  10、地州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自治区卫生厅发出的关于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和追踪调查等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按要求开展工作。调查处理和报告程序同第3至7条所做规定。 
  11、地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来的流行病学调查材料后,应在2小时内汇总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2、地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派出工作组承担“发热门诊”报告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工作时,按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工作报告书面材料和《个案调查》表交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以上程序和办法报出。 
  13、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各地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个案调查表》和疫点处理情况报告,于每日20点报告自治区卫生厅。 
  14.自治区卫生厅收到密切接触者去向的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负责向自治区内密切接触者所在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密切接触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实行隔离观察措施。对分布地外省区的密切接触者,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通知有关省区开展追踪调查和处理的意见。 
  15、自治区卫生厅于每天上午12时前,向卫生部和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前一天自治区疫情及处理情况。 
   
  附件十四: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试行)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行性感冒病毒(简称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为发热、头痛、肌痛、乏力、鼻炎、咽癌和咳嗽,可有肠胃不适,早期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鉴别诊断困难。流感能加重潜在的疾病(心肺疾患)或者引起继发细菌性肺炎或原发流感病毒性肺炎,老年人以及患有各种慢性病或者体质虚弱者患流感后容易出现严重并发症,病死率较高。 
  流感病毒传播迅速、流行广泛,抗原易变异,人群的特异性免疫状况不稳定。流感病毒分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和乙型流感对人类威胁较大。流感流行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我国北方地区的流行一般均发生在冬季,南方四季都有病例发生,发病高峰在夏季和冬季。 
  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和控制流感的主要措施之一。在流感流行季节之前对人群进行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可以减少接种者感染流感的机会或者减轻流感症状,可以降低因流感流行引起的人群超额住院率和超额死亡率,减少流感流行造成的危害,减轻流感的疾病负担。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最大程度地发挥流感疫苗的作用,特制定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供各地在实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时参考。 
  一、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原则 
  l.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使公众了解流感疫苗接种的有关知识。 
  2.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应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关于生物制品和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二、接种流感疫苗的目的 
  1.减少接种疫苗者感染流感和感染流感后发生并发症的机会,降低流感相关住院率、死亡率; 
  2.保护老年人、幼儿、慢性病患者、体弱多病者等人群,避免与上述人群接触机会较多者感染流感病毒后,传播给这些人群。 
  三、流感疫苗使用建议 
  (一)疫苗种类 
  目前在我国使用的流感疫苗有三种: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每种疫苗均含有甲1亚型、甲3亚型和乙型3种流感灭活病毒或抗原组份。这三种疫苗的免疫原性和副作用相差不大。 
  (二)疫苗接种对象 
  所有希望减少患流感可能性,没有接种禁忌,年龄在6个月以上者都可以接种流感疫苗。 
  1.重点推荐人群 
  (1)60岁以上人群; 
  (2)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 
  (3)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 
  (4)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2.推荐人群 
  (1)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 
  (2)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的司乘人员,商业及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等; 
  (3)经常出差或到国内外旅行的人员。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重点推荐人群和推荐人群进行适当调整。 
  3.慎用人群 
  怀孕3个月以上的孕妇。 
  (三)禁止接种流感疫苗的人群 
  1、对鸡蛋或疫苗中其他成分过敏者; 
  2、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 
  3、怀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 
  4、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 
  5、慢性病发作期; 
  6.严重过敏体质者; 
  7、12岁以下儿童不能使用全病毒灭活疫苗; 
  8、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人员。 
  (四)接种疫苗的时间选择 
  由于接种疫苗后人体内产生的抗体水平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下降,并且每年疫苗所含毒株成分因流行优势株不同而有所变化,所以每年都需要接种当年度的流感疫苗。 
  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接种流感疫苗能更有效发挥疫苗的保护作用。推荐接种时间为9至11月份。各省可根据当地流行的高峰季节及对疫情监测结果的分析预测,确定并及时公布当地的最佳接种时间。 
  (五)疫苗接种反应 
  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的成分都没有感染性,不会引起流感,但是接种疫苗后有可能发生与疫苗无关的偶合性呼吸道疾病。 
  局部反应:注射部位短暂的轻微疼痛、红肿。 
  全身反应:接种后可能发生低热、不适。一般只需对症处理,不会影响疫苗效果。对鸡蛋蛋白高度过敏者可发生急性超敏反应。 
  (六)疫苗使用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 
  四、疫苗预防接种的组织管理 
  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生物制品和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 
  开展流感疫苗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认真做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副反应或事故监测、报告和调查工作,发现问题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妥善地处理好。发现群体性预防接种副反应或事故要及时上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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