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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外[1994]486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1995年9月15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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