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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精神,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由原收费单位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次性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上报《存档单位缴拨情况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
  (一)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并计入存档人员个人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缴费,不再按现行标准补缴和调整,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补记个人账户。
  (三)1996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曾有过缴费,后因种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存档人员,可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缴费。
  (四)1996年7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未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费的存档人员,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按北京市政府1998年2号令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一)1992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1992年10月以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2年10月以后自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之日起至移交前可按北京市现行规定的标准补交养老保险费。如因个人原因不愿补缴的,并轨后不得再行补缴。

  六、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领取养老金。
  (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前一个月代为申报《北京市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简称《表二十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表二十三》开出《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简称《表二十五》),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表二十五》审批退休。
  2.人才服务中心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后,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简称《表十七》)一份,在其退休的当月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缴费的被保险人退休:
  1.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其退休的当月开出《表二十五》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并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送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报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3.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七、已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移交后转到存档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其按现行管理规定代为申报支付。
  (一)由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一式两份和《表十七》一份,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上述材料并对《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审核认可后,一份转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一份存留;同时对上报的《表十七》按现行规定建立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在接到《退休人员工资转移单》后,据此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做退休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

  八、退休人员的减少按现行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九、其他
  (一)移交前调出的存档人员,可持原人才服务中心开出的个人账户转移单或原存档单位开出的缴费证明,由现单位劳资人员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的认定和补记。(二)存档人员以存档前身份确定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存档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非干部身份的存档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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