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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室内骨灰寄存费标准的批复
市民政局:
你局京民殡发(1994)5号“关于调整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室内骨灰寄存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八宝山革命公墓骨灰堂室内骨灰寄存费标准,即每份骨灰每年24元寄存费,对老红军、革命烈士的骨灰寄存不做调整,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本标准自1994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19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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