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方正林业地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哈尔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方正林业局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哈价工字(1999)34号)收悉。近年来,由于电价上调,原材料、维修费增加,致使自来水企业经营亏损,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根据方正林业地区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现行1.33元调整为2.00元;
在新水价格执行前十天,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价格,密切关注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对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并按期上报自来水价格情况。
此批复自新价格公布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