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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中关于从1994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将我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从“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调整为3%,征收对象和征收的资金仍按现行的使用范围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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