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等三户企业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68号、6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对文到之前已征收入库税款,是指1998年内已征收入库的税款。
请依照执行。
1998年6月10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