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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伊春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黑政函[20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定,即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1、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附件:1、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哈尔滨市: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哈尔滨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黑龙江公司
      黑龙江有色地质勘查局
  伊春市:
      西林铅锌矿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 财税[20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7号)精神,现对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和原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所属全部企事业单位、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所属大部分企事业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在各地的供销公司及直管和共管的进出口公司、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下放地方管理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所得税),按规定缴入地方金库。
  二、由原中国铝业集团公司在河南、山东、山西的企事业单位和平果铝业公司、贵州铝厂、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新的铝业集团,仍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为落实国发17号文件关于“全额留给地方财政”的精神,对上述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划归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总部)、中国矿业国际有限公司及保留的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入中央金库。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下放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应主动加强联系、积极协作,共同做好交接工作。
  五、此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6月底前已按原纳税渠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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