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税局、交通局、人事局拟定的《南京市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月九日
南京市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及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精神,按照《江苏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2〕102号)的统一要求,现提出我市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澜任组长,市国税局副局长王永茂、市交通局副局长李颜平、市人事局副局长夏小方任副组长,统一负责全市车辆购置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杨洁任主任,市交通局慎健骅、市人事局朱国强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国税局、交通局有关经办同志组成,具体负责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与实施。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县人事、交通部门协助“市领导小组”做好本区县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和分流安置等工作。
二、划转接收、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的范围和方法
1、划转接收车购税稽征岗位公务员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现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公务员;
(2)冻结令之后按照省人事厅审批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
(3)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系统内部干部调整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公务员。
2、划转接收离退休人员的范围
(1)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在册人员;
(2)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方法
对交通部门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由“市领导小组”报“省工作办公室”审核,经“省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1、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的事业编制干部(国家正式干部、聘用制干部)和职工(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为事业编制的干部;
(3)冻结令之后因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事业编制领导干部。
2、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方法
(1)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干部,经考试考核合格,按现有人员80%的比例由国税局系统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报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2)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人员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国税局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三)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三、实施步骤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划转接收
1、资格初审
交通部门提供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档案材料。市国税局、交通局和人事局组成市资格初审小组,对应划转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以确认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离退休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经历。
(1)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审查
此类人员的档案中应有《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过渡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以及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
(2)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审查
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材料中应有《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须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盖章),学历学籍材料、转正定级表、职务级别工资等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进国家机关工作的,其档案中必须有入伍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政府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及列入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材料。
“以工代干”人员经考试考核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其档案中必须有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等材料。
冻结令之前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公务员,其档案材料的审查要求同上。
(3)对离退休人员的审查
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中必须有《干部(工人)履历表》、《离(退)休审批表》、工资变动情况等材料,确认其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情况和工作年限等。
2、材料上报
市资格初审小组对材料齐全、初审通过的人员填写相关表格,经市交通局和市国税局盖章后,连同个人档案一并上报“省工作办公室”。
3、确定划转接收人员
“省工作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划转接收意见,经“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备案。
4、公示
“市工作办公室”将批准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名单在相关场所进行公示。
5.划转接收
对公示后审查无误的人员,市交通局和市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接收手续。
(二)事业干部和职工的考试录用
1、组织报名
市交通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报名,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连同报名人员档案等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资格初审小组。
2、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必须是本文规定“事业编制干部和职工考试录用的范围”内的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爱车购税稽征工作,业务熟练,工作表现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职工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5)近两年(2000年、2001年)年度考核合格。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标准对笔试总成绩加分(最多只能加10分):
(1)1999年4月30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市、县(区)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职务的;1999年4月以后确因特殊原因形成岗位空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命至今仍担任市、县(区)车购费征管办公室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加10分。
(2)获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的,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考试报名登记表》后。
市工作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考试资格初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同时进行加分资格初审。
3、材料上报
市工作办公室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填写报名情况汇总表,经市交通局和市国税局盖章后,连同报名登记表、个人档案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作办公室”。
4、资格审查
由“省工作办公室”对市报送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
5、公示
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市工作办公室”将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和符合加分条件人员的岗位、身份和学历情况在相关场所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6、发放准考证
对公示后审查无误的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准考证。
7、组织考试
考试由省人事厅按照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考试时间:2002年10月20日。
(2)考试地点:南京市(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3)考试形式和内容: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事业干部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两个科目,职工笔试内容为《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一个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从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阅读理解能力,数量关系能力,判断推理能力,资料分析能力和常识。
《国家税收基础知识》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税收基础理论、车辆购置税基础知识和实务。
以上两个科目的参考教材为人事部编写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国家税收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考试大纲》为准。在《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复习要点中,凡带“\”号部分为不考内容。
8、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
事业干部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60%、《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占40%合成。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领导小组”根据人事部下达的录用计划及考试情况划定,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9、考核
对笔试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以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
10、办理录用手续
对公务员的录用,由“省领导小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结合考核情况,提出拟录用意见,报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录用人员转入市国税系统工作。
经考试合格的工人,比照上述程序和方案,由省人事厅、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审批手续。
(三)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经考试考核未录用的车购税稽征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市交通局根据“省领导小组”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提出具体意见,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交通局和市国税局商有关区县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可安置到市交通部门其他空缺岗位工作;鼓励自谋职业、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调往其他单位工作;可利用车购税稽征机构现有资产,组织分流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分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有关经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报名及资格审查阶段(9月16日~9月24日)
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部署具体工作;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公布报名名单;报名情况分析;落实笔试考点、考场。
第二阶段:考试阶段(9月25日~11月10日)
发放准考证;领取试卷,组织笔试;送交试卷,阅卷、登分;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考试成绩。
第三阶段:考核录用人员安置阶段(11月11日~12月31日)
组织考核,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积极做好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的组织实施工作。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扎实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工作配合与协作。当前,最突出的是要做好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市交通局重点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汇集、提供有关人员的材料和档案;市国税局重点负责市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政策咨询、解释以及考前准备工作。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公示以及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且不予接收划转及安置。
(四)加强协调,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在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期间,交通部门要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车购税稽征人员复习应试期间工作与学习的矛盾,认真协调、衔接和解决好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车购税稽征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持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国税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办理征收业务。考试期间需要暂停办理车购税征收工作的,由“市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并提前15至20天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以保证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等工作不受影响。
市国税局
市交通局
市人事局
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