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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环卫系统事业单位职工正常增资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环卫局(处、所),市环卫局有关直属单位: .
  根据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1994年5月3日对《环卫系统事业单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环卫系统事业单位职工在按国家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仍按1992年11月3日市政管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卫系统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方案〉的通知》所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在工资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单位内部自主分配和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每年递增不低于2%的正常增资机制。现将1994年及以后对环卫系统事业单位职工正常增资所需经费的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环卫系统各单位包干工资总额指标,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环卫局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全市本年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及对环卫行业倾斜率,每年核定一次。 
  二、根据环卫系统所属全额预算单位及环卫行业的实际情况,其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经费补贴来源: 
  1.每年因国家和北京市出台的各项增资政策增加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拨付。 
  2.按增资政策拨付增资经费后,仍达不到“工资总额包干”所需经费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环卫部门协商解决。 
  三、上述由财政部门解决的经费补贴,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即区、县环卫部门所需经费补贴,由区、县财政负担;市环卫部门所需的经费补贴,由市财政部门负担。 
  四、以上各项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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