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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取消人力车运输管理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营运人力三轮车是否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问题的复函》通知(黑价联字[2002]44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车运输管理费收费项目。绥署交联发[1997]2号文件所规定的人力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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