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地、县局要根据本《办法》,对原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县(市)局和市属分局于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情况上报市、地局,市地局在12月20日前把本地汇总情况和基层单位报表上报省局(计划财务处),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要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局(计划财务处)。
附件:清理后银行账户情况表(略)